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04 | 生成日期: | 2023-08-14 |
文 号: | 关键字: | 黄河,禁止,款,流域,规定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副局长何生辉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 |
信息来源:白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8-1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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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目的及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发源地和摇篮,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制定黄河保护法,是以法律形式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强 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是解决黄河流域特殊问题的现实需求,是健全满足黄河流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法律制度的具体实践,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 黄河保护法有哪些创新点 黄河保护法至少有3个方面的创新: (1)黄河保护法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第三条,具有创新性。第三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利于党中央对黄河流域水安全作出正确决策,以及贯彻落实部署。这是在相关资源环境立法中首次写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黄河保护法专设第八章以法律制度的方式规定了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的具体举措,这在涉及资源环境的相关法律中也是首次创新。把文化作为独立的一章与资源、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起来考虑,有助于增强文化自信,同时推动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坚持“八个统筹”,即统筹治黄文化与多元文化,统筹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统筹软硬载体建设,统筹文化建设与旅游产业,统筹对内挖掘与对外宣传,统筹技艺传承与文艺创新,统筹传统方式与信息化手段,统筹群众性与专业性。 (3)黄河保护法对新污染物的管控和治理,也是首次创新提出。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提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制订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黄河保护法第八十条明确了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和治理的行政职责规定,使其不再是监管空白地带,从而使得对新污染物的管控和治理有了法律依据。同时,第七十四条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因此,黄河流域石化化工行业加快有毒有害物质绿色替代、降低新污染物排放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黄河保护法涉及明令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黄河保护法涉及禁止的条款分布在共计4章的13条之中,共计17处,分别是: (1)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2)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3)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5)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第三十条第二款)。 (6)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7)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8)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9)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1)国家实行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禁渔期渔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12)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13)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14)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1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16)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17)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第七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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