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5-200286 | 生成日期: | 2024-10-28 |
| 文 号: | 关键字: | 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 |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 白银区住建局副局长何生辉解读《白银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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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白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0-2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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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了加强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事中事后监管多种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法〔2017〕40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征收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二)征收范围 适用于白银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 (三)征收标准 白银市(不含市辖县及平川区)70元/㎡ (四)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五)免征范围 严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中、大、小学教学用房;(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四)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七)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免征程序 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地级市(州)财政部门核准。严禁扩大范围和违反程序减免,对不按规定范围和程序要求擅自减免的行政乱作为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七)支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一般公共预算均安排支出的,可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年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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