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32 | 生成日期: | 2023-12-05 |
文 号: | 关键字: | 工程,建设,设计,验收,审查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哪些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在哪办理? | |
信息来源:白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12-05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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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所列范围,以及设有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和属于“220KV以下(不含220KV)的发电、变配电工程,10兆瓦以下光伏、100兆瓦以下风力发电工程,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工作,由各县(区)住建局、白银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工作;前款之外的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由白银市住建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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