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25 | 生成日期: | 2023-05-17 |
| 文 号: | 关键字: | 建筑,面积,大于,工程,楼 |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 哪些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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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5-1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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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 51 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 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 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 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 10 项、第 11 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 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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