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提条件(牵头单位):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面积50%,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提报成立业主委员相关资料。2、依法成立(协助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的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