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0-172732 | 生成日期: | 2019-12-23 |
文 号: | 关键字: | 关于印发《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所属机构: | 发布机构: | 白银区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12-23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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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岘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开发企业: 现将《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9日 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央、省、市、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拨付流程,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8】12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2019年7月23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38)纪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补助资金、甘肃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专项资金、市级补助配套资金、区级补助配套资金及政策性银行贷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 第三条 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 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回迁以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和规范棚改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和审批,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
第六条 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按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任务(套、户)分配资金;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补助资金由区发改、住建部门联合申请。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拨付。区住建局按棚改建设任务将中央、省、市、区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至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按照区住建局分配计划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棚改项目专户。专项补助资金优先保障货币化补偿款、过渡安置款、搬迁补助款等支出。 第八条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棚改项目,根据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进度,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填报《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申请审批表》,报区棚改办、区住建局审核,同时应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征收安置补偿花名册或由监理、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量以及相关合同、票据等证明资料,审核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区财政予以支付。 第九条 由开发企业实施的棚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前,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开发企业、开户银行(专户)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使用时由开发企业填报《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申请审批表》,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时提交资金使用报告、征收安置补偿花名册或由监理、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量以及相关合同、票据等证明资料,资金使用报告文件必须说明项目进展情况,申请使用的用途。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区棚改办、区住建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区财政支付至银行监管专户。专户开户银行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棚改办、区住建局审核、审批通过的《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申请审批表》予以支付。 第十条 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参照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贷款资金根据贷款银行相关规定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棚改办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对棚改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棚改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棚改专项补助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棚改专项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表:《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申请审批表》
附件 白银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补助资金拨付/使用 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单位:万元
本表一式肆份,区棚改办、项目所在街道、资金存储银行、项目开发企业各留存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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