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12 | 生成日期: | 2024-02-20 |
文 号: | 关键字: | 公安,机关,森林,林业,规定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释义 | |
信息来源:白银区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2024-02-20 10:10
浏览次数: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释义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以及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
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2019年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原则、森林公安整体划转到公安部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的指导。在转隶之前,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林业为主的体制,森林公安机关即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我国1984年在东北林区建立建立林业公安机构,1984年组建林业部公安局。多年以来,森林公安机关普遍掌握了辖区的山情、林情、社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群防群治、边界联防、案件协查和情报信息网络,既具有较强的机动作战能力,又具备积极预防、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条件。多年来,森林公安每年办理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几万起,行政案件几十万起,对震慑、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次修法,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部门指导,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的要求,兼顾林业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和队伍现实基础,对原森林法有关森林公安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保留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包括: 1.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盗伐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本法规定的林业行政执法权。而不是相关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必须由公安机关行使。如果地方林草部门自身的执法力量能够承担起行政执法任务,也可以不由公安机关行使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来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