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1970-172806 | 生成日期: | 2017-12-21 |
文 号: | 市政办发〔2013〕246号 | 关键字: | 白银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白银区 |
白银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 | |
信息来源: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2-2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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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白银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标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4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活动。 第三条 土地的补偿、补助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规定标准执行(附表1、2)。 第四条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参照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土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 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不包括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律规定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第六条 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由县区政府及时办理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 第八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是指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及构筑物拆迁、企事业单位搬迁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上零星的各类经济类树木和用材类树木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 (三)征收压有砂面的耕地,按该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给予砂面补偿。 (四)征收栽植枸杞的耕地,按照当地枸杞近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给予枸杞补偿。 第九条 青苗补助费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当茬农作物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有关费税 (一)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按《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即:征收一级基本农田,用地单位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缴纳;征收二级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按每平方米2至10元的标准缴纳。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按每平方米14至24元的标准缴纳。 (三)耕地占用税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率执行。 (四)征地管理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征地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房地〔2001〕2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国务院和省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征占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征占草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第58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种的作物、抢栽的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等附着物以及抢开的耕地、渔塘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征地补偿补助其他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4日起施行。2008年7月1日市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办法》(市政发〔2008〕11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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