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1970-172807 生成日期: 2018-02-26
文       号: 关键字: 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一)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白银区
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一)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2-26 09:00
浏览次数:

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标准 

      在结合棚户区改造政策、近几年白银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片区房屋评估价、新建房屋市场均价和充分征求征收范围内住户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棚户区改造片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确定了征收补偿标准,按照“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原则,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按照产权证登记的使用性质及建筑面积依法征收,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200 元/㎡的价格对被征收人的原房屋进行直接补偿,征收人付清全部房屋价款后,被征收人原房屋产权由征收人所有。

3选择原地新建回迁毛坯房户型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1:1.2 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3500 元/㎡价格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产权调换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照4200 元/㎡价格退还差价.

4搬迁补助费按照 1300 元/户核算,选择原地新建回迁的被征收户按两次进行核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按一次进行核算。

5选择原地回迁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为60㎡以下每户每月补助800 元,被征收房屋为60㎡以上每户每月补助1000 元(过渡期暂按24 个月计算,分两次发放)。(6)

6 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经居民自愿申请,纳入白银城区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对无力装修的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由产权人自愿提出申请,经街道社区核实后,在限定户型面积基础上统一由项目开发企业进行简装修,实现搬迁入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