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0-172732 | 生成日期: | 2020-12-03 |
文 号: | 关键字: | 白银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 | |
所属机构: | 发布机构: | 白银区人民政府 |
白银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 |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12-03 11:31
浏览次数:
|
|
|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白银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 白银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务新媒体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及其部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的新平台。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的作用,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能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市直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科室主管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 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负责对本级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务新媒体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变更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 第六条 主办单位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的,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七条 主办单位要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选优配强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的收集、编辑、回复、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保障与功能建设 第八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应规范名称命名和实名认证,做好政务新媒体头像、版面背景和栏目内容规划设计等工作。同一单位在不同新媒体平台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统一、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与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在公开认证信息中应注明主办单位名称。 第十一条 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县(区)直部门开办、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县(区)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应向市级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政务新媒体开办、变更、关停、注销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依法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做好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推广,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规范信息发布流程,严把内容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第十六条 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 第十七条 开发上线互动交流栏目,均应严格实施管理,按照网络安全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对管理不力、出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信息内容的,应限制或取消其交流互动功能。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若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应当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操作规范,加强后台管理,认真做好有关数据整理、分析、归档入库工作。 第二十条 政务新媒体各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实现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当加强与第三方平台对接,为政务新媒体工作开展提供便利。县级政务新媒体应加强与本地融媒体中心协调协同,推动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平台运维操作权限管理设置、日志记录和安全审计、数据加密、数据脱敏、访问控制、数据容灾备份等措施,落实数据备案管理、事件通报、溯源核查、技术检测和安全认证等工作,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四章 督查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主管和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监管,定期不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做好日常巡查巡检。有条件的政务新媒体要开设纠错入口,方便群众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或综合考评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对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政务新媒体和工作成效突出的主办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五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或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向政务新媒体主管或主办单位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