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5-00012 | 生成日期: | 2025-02-17 |
文 号: | 关键字: | 教育,基地,防震减灾,地震,地震局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 |
信息来源:白银区地震局
发布时间:2025-02-1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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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促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民应对地震灾害技能的场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布局坚持突出重点、讲究实效,加强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西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引导。 第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分为四类: 场馆类:具有防震减灾科普内容的综合性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以及独立设置的防震减灾科普场馆; 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与地震、火山相关的地质公园;具有抗震研究价值的,包括完好、震损或震毁的典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遗址;具有地震科学研究价值的重要地震地质、地形、地貌变动的遗迹; 培训和演练场所类:具有防震减灾展教功能的各种培训中心和演练场所; 其他类:开放式的地震台站和实验室;具有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与地震相关的名人故里、历史标志性场所、建筑等。 第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当按照有效管理、有序开放、正确引导的原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具有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的科普教育活动。 第七条 鼓励科普教育基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产品的研发与创作。 鼓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认定、中期评估、复核等工作; (三)向省级地震局反馈科普教育基地评审、中期评估、复核等工作结果,处理有关异议; (四)指导省级地震局开展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地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申报、运行维护的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延续称号申请; (二)指导、支持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科普工作; (三)负责对科普教育基地开展中期评估,将评估结果报送中国地震局,并协助开展抽查; (四)组织中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普教育基地进行整改并验收,将验收结果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五)负责向科普教育基地反馈评审、中期评估、抽查、复核等工作结果,协助中国地震局处理有关异议。 第十条 市县地震部门或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申报、运行维护的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延续称号申请; (二)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中期评估、延续称号的实地检查; (三)督促中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普教育基地进行整改和实地验收; (四)组织指导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研究中心”)是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业务支撑单位,负责组织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评审、中期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受理科普教育基地申报,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抽查等工作,并将工作结果报中国地震局,协助中国地震局处理有关异议; (二)组织开展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交流、培训等活动; (三)开展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相关研究,提供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的技术咨询和科普资源支持; (四)承办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信息汇集、数据统计、活动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其所属机构负责。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授权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 (二)获得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1年以上(含1年)。 (三)具有一定规模、用于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的固定场所,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展区面积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场馆类400平方米,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培训和演练场所类200平方米;其他类100平方米。 (四)具备展板、实物、模型、多媒体等多种展项,应注重科学性、趣味性、互动性和参与性,并定期更新或替换。其中,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的展项不少于10项,互动、体验展项不少于5项;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科普教育基地应在严格保护地质地貌和遗址遗迹的前提下,科学、准确地反映地质运动以及地震活动或破坏的典型特征,保护范围具有一定规模并附有一定的辅助展示手段;培训和演练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展项不少于5项;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应在历史或科技方面具有一定特色,并拥有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的条件。 (五)有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防震减灾科普内容、科普活动信息等的网站、网页或新媒体账号,并适时更新。 (六)有专(兼)职的讲解员。其中,场馆类、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培训和演练类科普教育基地的专职讲解员不少于2人。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至少有兼职讲解员。 讲解员受过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具备科学规范讲解地震知识的能力。 (七)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其中,综合性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年接待能力5000人次以上;独立设置的防震减灾科普场馆、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年接待能力5000人次以上;培训和演练类、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应在全国防灾减灾日等重点时段开放,年接待能力2000人次以上。 (八)有稳定的经费用于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九)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齐全,并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 (十一)有日接待台账,记录讲解员、志愿者等上岗情况和接待参观状况以及专题科普活动等信息。 (十二)在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接待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 (十三)在每年的全国防灾减灾日、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点时段,开展防震减灾专题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须提交《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和表中所列附件资料(附件1)。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本地区的地市级地震部门或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二)地市级地震部门或工作机构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材料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初步判定,并开展实地检查,提出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级地震局。 (三)省级地震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送中国地震局。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七条 发展研究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关领域人员成立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评估。 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对于申报表、附件材料、签章不齐全,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一)(二)条件的,形式审查不合格。 第十九条 材料评审采用定量评分方法,按照《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评分细则》(附件2)逐项打分,评分在90分以上的列入初选科普教育基地名单,随机抽取初选科普教育基地的10%以上开展实地评估。专家组根据评分情况和实地评估情况提出评审结果。对未能通过评审的单位,专家组反馈未通过原因。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通过中国地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地震局提交书面质询意见和证明材料,中国地震局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对公示无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单位正式授予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并授予牌匾,称号有效期6年,通过中国地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每年组织1次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1月30日前向本地区省级地震局报送本年度的科普活动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科普工作计划,省级地震局汇总以后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级地震局应当于科普教育基地获得称号的第3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中国地震局依托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抽查。评估合格的保留科普教育基地称号,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限期6个月,整改后合格的保留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第二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可于获得称号的第6年9月30日前自愿向本地区的地市级地震局提交《延续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申报表》(附件3),由地市级地震部门或工作机构、省级地震局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地震局。 第二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依托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专家组,按照《延续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评分细则》(附件4),对申请延续称号的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复核。复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且通过实地评估的为合格,延续科普教育基地称号,有效期6年。 第二十七条 对运行维护不良的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称号自动取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不能履行防震减灾科普义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运行的; (三)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总结,不参加中期评估,有效期满不提交延续称号申请的; (四)中期评估不合格,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复核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2月9日印发的《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中震防发〔2016〕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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