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5-00019 | 生成日期: | 2025-02-20 |
文 号: | 关键字: | 地震,单位,评价,安全性,甘肃省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领导解读《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 |
信息来源:白银区地震局
发布时间:2025-02-20 09:41
浏览次数: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从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管理,落实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地震局负责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从业单位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单位基本条件 第四条 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2 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本)《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承揽安评业务,并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甘肃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从业单位报备 第六条 从业单位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评价,须向甘肃省地震局提交报备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开展报备之前,须先登记办理单位信息公开。省外单位须同时提交在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网站上公开的相关信息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甘肃省地震局受理报备申请后对从业单位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如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在甘肃省地震局官方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 甘肃省地震局对从业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定期对其从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定期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其业绩情况进行公开,为建设单位选择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参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从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人员等重要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书面向甘肃省地震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从业单位因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退出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的,应及时向甘肃省地震局书面申请办理撤销手续。 第四章 项目登记与报告审查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在甘肃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甘肃省地震局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登记表》、项目合同书或委托协议、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及工作方案等,同时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报工程所在地市级地震部门。 第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含地震小区划)由国务院地震主管部门审定;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甘肃省地震局审定;其他建设工程暂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评审)或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查机构审查,甘肃省地震局组织对已审查的报告进行抽查监督,具体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须严格按照《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由甘肃省地震局组织抽查或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的专家必须从甘肃省地震局组建的技术审查专家库或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建议专家库中抽取,技术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 9 名4(甘肃省专家不得少于 3人),其中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 3 个专业领域专家分别不少于 2 名,技术审查专家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从业单位应及时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安评报告,专家组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申请表》、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委托函等。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将最终的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资料、技术审查意见(含技术审查专家名单)等整理成册,报甘肃省地震局存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省、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统筹联动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 “互联网+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建立安评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监管,实行失信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适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七 各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 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主动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应注重创新监督技术手段,推进线上实时数据 监测、线下实地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相融合的事中事后监督方式。 第十九条 检查完成后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和惩处。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应向从业单位、当地市州地震部门和建设方正式发函并落实整改要求,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将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经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或其它单位依法认定,甘肃省地震局审核,将列入失信名单:(一)申请相关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违反服务合同,不遵守与委托方共同达成的有效书 面约定的;(三)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 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 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个人挂靠本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四)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工作的;(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质量、存在抄袭、错误较多, 技术审查修改意见未能及时改正的;(六)阻挠或拒绝有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七)从业人员在地震安评工作中有失信行为的;(八)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登记的从业单位在甘肃省行政区 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九)其他符合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经甘肃省地震局认定,将列入黑名单:(一)纳入失信名单满 1 年仍未按规定完成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违法违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列入失信名单最低期限为 12 个月,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甘肃省地震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移出失信名单。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列入黑名单最低期限为 24 个月,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甘肃省地震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移出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列入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将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于列入黑名 单的从业单位,将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要求依法予以限制。甘肃省地震局和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失信名单或黑名单有异议的从业单位,可以自公开之日起 15 日内向甘肃省地震局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 有关失信、抄袭、侵犯知识产权、弄虚作假等行为,可向甘肃省地震局和市州地震部门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