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5-00156 | 生成日期: | 2025-04-24 |
| 文 号: | 关键字: | 环境,信息,披露,生态,依法 |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 环境依法信息披露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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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
发布时间:2025-04-2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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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告知书
为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及时披露重要环境信息,增强透明度与公信力,推动构建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你单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已列入本年度甘肃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有义务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二、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 (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披露周期结束后,应当于下一年3月15日前编制完成本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临时报告、年度报告通过“甘肃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发布,系统访问路径为: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官网(https://zwfw.sthj.gansu.gov.cn/)—“互联网+生态”政务服务平台—企业服务—环境信息披露。 三、披露主体未按照规定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违法信息纳入环保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 2025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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