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13 生成日期: 2024-03-12
文       号: 关键字: 企业,检查,是否,生态,工业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关于印发《白银区工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
发布时间:2024-03-12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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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企业、各业务股室: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监管制度优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白银区工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

                                         2024年2月26日


白银区工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

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解决我区工业企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夯实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提升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白银市工业企业环评及排污许可落实情况攻坚执法检查行动方案》要求,结合白银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通过对辖区内工业企业环评排污许可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抓好污染源头管控,增强工业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生态环境环保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排污许可制度的管理效能,通过分步骤、分行业、分区域开展工业企业的环评及排污许可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查处一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违法排污”等环保违法违规问题,摸清全区现有工业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基本情况以及集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解决一批工业企业现存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工业企业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进一步落实以建设项目环评执行为抓手,以排污许可管理为核心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靠实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提高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建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培训(2024年2月底前完成)

培训对象: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以及集中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环保主管领导(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业务的人员;生态环境分局执法检查人员。

培训内容: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执法监督相关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和《企业环保管理台账》相关要求;企业自行制定监测方案、填报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填报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注意事项。

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以具体通知为准。

(二)企业自查(2024年3月20日前完成)

督促辖区内各相关企业集中开展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并指导企业填报附件3的相关内容。

一查项目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情况。重点检查工业企业是否办理环评及审批手续;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工业企业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是否将其环评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查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业企业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是否与环评一致;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内容、主要的生产原料及产品是否与环评一致,是否存在超规模、超范围生产经营活动;项目的废气、废水、固废、环境应急工程等防治污染及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与环评一致;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规模是否可以满足工业企业现有产能,有无偷排、漏排、收集系统不完善等现象;建设过程中是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生态破坏,且未完成治理恢复的。

三查排污许可证申请情况。重点检查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调试前是否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是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特别是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排污单位,是否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四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正本是否规范悬挂,许可证内容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信息公开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记录内容要求做好台账管理,环境管理台账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按规定定期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执行报告的内容及提交频次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是否安装规范化标志牌,或者安装的规范化标志牌;是否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是否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

五查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开展自行监测,以及自行监测的点位、因子、频次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于排污许可证内无特征污染因子监测要求的,可依据环评内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重点检查废水、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要求;核实污染物达标情况是否开展了信息公开工作;本次检查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主要依据,对没有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企业,可使用在线监测或自行监测数据作为依据。

六查工业企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工业企业是否依法开展工业企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信息是否在生态环境部的自主验收平台公示;是否存在生产设施试运行超过12个月内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久拖不验情况;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是否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验收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分期验收的工业企业,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是否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检查整改(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有色冶炼、化工、燃煤发电、建材、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保治理业等行业的工业企业在企业开展自行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边查边改、限期整改、专项整改”的原则,生态环境分局执法检查人员会同市局执法检查组逐个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并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反馈至企业,要求能够立行立改的坚决立行立改,需要短期内整改的要求限期完成整改,需要长期整改的要求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视情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确保问题得到彻底有效整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对敷衍应付,问题整改不彻底或不予整改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严肃处置。

(四)工作总结(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在完成专项检查整改后,及时总结此次专项行动中经验做法与存在的问题不足,并对今后落实好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有效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水平提出意见建议,6月底和10月底前分别形成半年和全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局。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各企业要把环评及排污许可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作为今年的一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作为帮助解决工业企业领域突出环境问题的有利时机,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分局成立现场检查工作组会同市局检查组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措施及时间安排。坚决避免走形式、走过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排查整治。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深入企业(项目现场,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察、走访调查等形式,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全方位排查,认真对照检查内容逐个检查,逐项填报,切实摸清辖区内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底数,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工业企业执行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的动态管理台账。

强化信息报送现场检查工作组每月底前将《白银市工业企业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检查表》(见市级方案附件3汇总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工业企业问题会同市局现场检查组讨论后,及时回复相关企业进行解决;重大问题和处理建议经分局初步研判后会同市级检查组报市级领导小组共同研判反馈。6月底、10形成半年及全年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四)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相关股室应对当年审批的建设项目,在施工期、营运期内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检查情况及时报告。要加大企业自主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抽查检查比例及频次,规范企业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不断提升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质量。

(五)严肃工作纪律。检查行动中要结合“三抓三促”和生态环保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排查整治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敷衍推诿,导致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走空的,将严肃追责问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树立生态环保铁军良好形象。

(六)严惩违法行为。强化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三同时”制度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对被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要及时移交有处罚权的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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