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区直部门单位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简称机关党组织,下同)工作,更好发挥机关党组织专责机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作为部门单位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在区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推动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相互促进。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工作必须坚持以党章党规为基本依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增强机关党建生机活力和工作实效。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党的关系隶属机关工委管理的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机关党员 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 10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机关工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机关党员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 5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机关工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 3年。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第八条
机关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九条
机关党委委员一般为 5 至 9 名,最多不超过 11名;机关党总支委员一般为 5 至 7 名,最多不超过 9 名;党支部委员为 3 至 5 名,最多不超过 7 名。机关工委直属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设置调整、换届、委员会组成,以及书记、副书记任免等事宜,应提前与机关工委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经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报机关工委审批。
第十条
机关工委直属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的书记,应当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书记由分管人事的党组(党委)成员担任。机关工委直属机关党委、党总支所属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新任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
机关党组织委员出缺,根据工作要求需要增补的,可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并报机关工委备案。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出缺,应在 6 个月内配齐。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对已批准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需要安排退出委员会的,一般应由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免去委员职务,并报机关工委或上级党组织备案。
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织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推进机关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切实提高机关党建质量。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与任务是:
(一)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好机关党建主体责任,聚焦主责主业,真正发挥专责机构职能作用。机关党组织书记每年要向机关工委作工作述职,并接受评议。组织开展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精心组织实施“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模范机关创建活动。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任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党员的忠诚教育,督促广大党员落实“四个服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提高政治能力,发扬斗争精神,防范化解政治风险。
(四)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实施“年轻干部理论学习教育工程”,加强区直机关年轻干部学习研究小组建设,有计划地对年轻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
(五)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管理,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参加轮训。直属机关党委、党总支每年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培训。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一般每季度或半年检查、通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了解党员、干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
(七)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八)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机关党员思想状况调查,定期向机关工委和本单位党组(党委)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十一)推动基层党组织议事决策、请示汇报、组织生活、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使用、党内关怀帮扶、领导干部讲党课等各项制度规定落地落实。指导督促基层党支部认真落实《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党支部建设标准化手册》,大力推进党支部建设标准化。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定期在本单位本系统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观摩交流。
(十二)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加强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跟踪问效,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基层党组 织进行约谈问责。严格落实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 对未经批准而延期的基层党组织要约谈问责。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三)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及时向机关工委报告本部门(单位)机关党建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年底前向机关工委报送本单位机关党建工作年度 总结。执行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党组织专项工作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十四)切实抓好机关党组织自身建设,注重发挥机关党组织委员作用。
(十五)完成机关工委、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四条
机关党组织实行委员会议制度。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不少于 1 次,如遇重要事项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机关党委、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委员必须坚决服从委员会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织委员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对重要事项的决策,一般要经过调查研 究、征求意见、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织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二)研究决定本部门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讨论党员发展工作。
(四)讨论、决定党内表彰事宜,讨论对管理权限内违纪
党员的处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六)讨论机关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七)研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讨论决定必须由机关党组织委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需要机关党组织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必要时投票表决。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涉及管理范围内党员违纪问题的处理,经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织委员会可根据情况编发会议纪要。机关党组织作出重要决定,须报经部门党组(党委)讨论同意, 必要时还须报请机关工委批准。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 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 治仪式。
第二十一条
完善落实指导督促、推动落实制度。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党建工作推动、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根据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规定,机关党委、党总支定期对所属基层党组织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每年至少通报 1 次督查情 况。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制度,督促党组(党委)成员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解决问题,推动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成为先进党支部。
第二十二条
落实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每年组织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开展述职评议考核。机关党委(党总支)对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并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确定等次,评为“较好”及以下等次的要有一定比例;未评为“好”的党组织书 记年度干部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对评为“一般”和“差”的由 机关党委(党总支)书记约谈提醒,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综合评价意见及等次经党组(党 委)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归入干部人事档案。部门机关党组织书记每年向机关工委述职,并接受评议。基层党建考核统一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推动与其他业 务考核统筹开展。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机关工委、机关党委、党总支每年年初对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进行梳理,了解掌握基层党组织任期情况,对即将任期届满的基层党组织提前 6 个月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 醒做好换届工作。
第六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当保证有专人负责;机关党建任务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单位,应当适当增加人员。一般参照以下标准执行: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 50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 名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50—100人的,至少配备 2 名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100 人以上的, 至少配备 3 名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坚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从事专兼职党务工作。机关各级党组织要落实新任党组织书记培训制度, 层层抓好管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党务干部注重选拔任用。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情况应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二十七条
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党组(党委) 应当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听取 1 次党建工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按党员人均不少于 300 元的标准,纳入部门单位经费使用计划落实到 位,保障“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需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机关工委管理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党组织。党组织关系在机关工委的有关事(企)业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党组织关系隶属区委的教育党工委、白银公安分局党委、农业农村党工委、卫生健康党工委机关党建工作参照《工作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区委直属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