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1970-172806 生成日期: 2018-08-03
文       号: 甘建城〔2016〕52号 关键字: 甘建城〔2016〕52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白银区
甘建城〔2016〕52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18-08-0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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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建设管理局: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的规定,我厅于1996年制定了《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甘建城〔1996〕279号),并于 2005年下发了《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甘建城〔2005〕267号)对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收费标准已执行10年时间,近年来,市政工程人工费、材料价格、机械台班费用等方面价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当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作的需要。为确保开挖后的道路及时修复,结合我省各地工作开展实际,经我厅研究,对《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此标准为各地最高收费标准,兰州市按此标准执行,地级城市按此标准的80%执行,县城、县级城市按此标准的60%执行。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减免收费的道路挖掘项目,从其规定。除此之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足额收取。对由建设单位负责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及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属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减免。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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