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05 生成日期: 2024-03-12
文       号: 关键字: 道路,应,设计,路面,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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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
信息来源: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03-1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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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主路 main road

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 辅路 side road

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2.1.3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

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2.1.4 设计年限 design life

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2.1.5 通行能力 traffic capacity

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 服务水平 level of service

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2.1.7 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 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

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2.1.8 降噪路面 reducing noise pavement

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

2.1.9 透水路面 pervious pavement

能使降水通过空隙率较高、透水性能良好的道路结构层路面。

2.2 符 号

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b——非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p——人行道最小净高;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Wr——红线宽度;

W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b——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p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W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l——侧向净宽;

Wsc——安全带宽度;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

Wdb——两侧分隔带宽度;

Wsb——两侧分车带宽度;

Wa——路侧带宽度;

Wp——人行道宽度;

Wg——绿化带宽度;

Wf——设施带宽度;

V/C——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

Sc——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

Ss——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距路口停止线的距离。

3 基本规定

3.1 道路分级

3.1.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3.1.2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3.1.3 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

3.1.4 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

3.2 设计速度

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

3.2.3 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7倍。

3.2.4 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

 

3.3 设计车辆

3.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注:1 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 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 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 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 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 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3.3.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注:1 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

2 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3.4 道路建筑限界

3.4.1 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4.1)。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l)。

3.4.1 道路建筑限界

3.4.2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3.4.4 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其他特种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通行的要求。

3.4.5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5 设计年限

3.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3.5.2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注: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石材时,为20年。

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3.6 荷载标准

 

3.6.1 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载。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面结构计算荷载。

3.6.2 桥涵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的规定。

3.7 防灾标准

3.7.1 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

3.7.2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3.7.3 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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