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0-172732 | 生成日期: | 2020-09-11 |
文 号: | 关键字: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促进引资和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 |
所属机构: | 发布机构: | 白银区人民政府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促进引资和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20-09-1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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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作,促进招商引资和各类投资,加快全市转型跨越发展步伐,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项目为新建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各类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来自白银市行政辖区外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各类投资项目是指以白银市行政辖区内企业及自然人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购买、兼并或投资白银市行政辖区内的原有停产、破产企业,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的投资额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所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后续土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及生产性设备购置费之和。 第四条 本政策适用于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或我市重点发展的有色金属(稀土)深加工、化工、能源、装备制造、陶瓷建材、生物医药、农畜产品深加工及资源循环利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 第五条 财税政策 1、新建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一定期限的试生产期税收优惠。在试生产期或试运营期内,企业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留成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市、县区、园区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或园中园,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享受2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享受3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引领性文化产业项目,享受5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园中园享受6年的试生产期优惠。 2、新建项目,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年内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县区、园区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已建成运营的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银东工业园、银西工业园)及白银西区经济开发区内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表列)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优惠,优惠部分由市、县区、园区财政按留成比例补助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建成运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标准 (以亩均纳税额为指标)
4、新建企业试生产期或试运营期满后2年内照章纳税的,按照其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留成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额,由市、县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5%给予奖励; 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15%给予奖励。 建设期超过3年的项目,不享受本款奖励政策。 5、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链节点项目,在一年内建成竣工、生产运营,且正常纳税一个年度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以上财税优惠政策,采取由税务部门先行全额征收,再由市、县区、园区财政按留成比例补助企业的方式执行。 第六条 土地政策 1、新建的亩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以项目可研报告为准)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以公开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 2、新建的文化企业,按照用地性质及所在地等级确定的基准地价作为供地起始价格,以公开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除去土地收储成本,土地纯收益部分可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县(区)留成部分,可根据项目情况,将土地纯收益部分按30%-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3、投资兴办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学(含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科研机构、福利院等社会公益性和其他服务业项目,属非营利性质的,所需土地无偿划拨;属营利性质的,以公开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除去土地收储成本,土地纯收益部分全部奖励给项目业主,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4、申请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土地,投资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建设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利用沙地、裸土地、石砾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发展太阳能、风能等不改变基本土地类型的项目,在做好原涉地农牧民补偿的前提下,可探索以租赁等方式供地。 5、利用《白银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兴办的工业项目,以及依法可以使用的上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兴办的工业项目,且符合国家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15%执行。 第七条 行政性政策 1、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国内外50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及行业协会组织在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行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者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市的。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 2、文化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更新设施装备和科技研发创新等产生贷款的,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将优先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贷款额度较大的可同时申报省文化贴息资金。 3、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在争取国家、省上有关项目和扶持资金时,相关部门要优先予以申报;生产的产品,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要优先采购采用,并鼓励企业优先采购采用。 4、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下列费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减免:工商注册登记费;文化许可证工本费;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工本费及办证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办证费;土地登记工本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登记费、工本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上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第八条 服务政策 1、对符合本政策规定且列入全市重点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实行市领导重点项目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市级领导作为重点项目的帮办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2、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建立“一个企业(项目)、指定一名班子成员、选定一名驻企帮办人员”项目帮办制度,实行保姆式、全过程帮办服务。 3、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一律填写《白银市项目行政审批服务卡》。项目审批涉及到的所有部门,将依据《白银市优化发展环境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或市政府的决定,按照《服务卡》规定的项目办事程序、流程和政务公开承诺的要求,进行限时办结。 第九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竞标性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它公共交通、水电、火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类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房地产项目及未按合同约定建设期限按时建成投产的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第十条 本政策由白银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白银市经济合作局负责督促落实,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政策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市政发〔2012〕228号)、《白银市“3+4”产业集群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策》(市政发〔2013〕164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市政发〔2013〕172号)、《白银市促进文化产业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市政发〔2013〕235号)四份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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