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05 生成日期: 2023-06-28
文       号: 关键字: 使用,严禁,软管,钢瓶,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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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常识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2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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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2.严禁加热钢瓶,钢瓶必须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3.不得转灌瓶装燃气和随意倾倒残液;不得自行涂改气瓶检验标记、拆修瓶阀、附件;

4.严禁用胶管在钢瓶间导气;严禁用明火试漏;

5.高层建筑使用燃气(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米;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米)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6.严禁在同一室内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或其他两种气体;严禁在同一房间使用液化气和煤炉等其他明火;

7.严禁在开关阀门、瓶库等液化石油气设施专用房间内居住、办公、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泄漏现场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等;

8.单钢瓶使用时,钢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宜小于0.5m。钢瓶只能供应1台液化石油气灶具;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必须使用金属软管,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2.0米以内,且没有接口;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9.液化石油气瓶阀阀口应无泄漏。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10.严禁安装、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软管、减压器(合格证、3c认证),到期或发现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11.餐饮场所应按要求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及联动装置;

12.使用合格燃气钢瓶、液化气、燃烧器具及软管等,要与液化气站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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