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新村社区、乡属各单位:
现将《强湾乡开展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区强湾乡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强湾乡开展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善全乡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81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17〕172号)和《白银区开展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白政办发〔2018〕25号),结合强湾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与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到2020年底,全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监督保护、心理关爱等各类需求措施更加科学有力,保障政策更加优化完善,困境儿童的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原则。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儿童权益保障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原则。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分类保障。加大关爱保护力度,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精神关爱,促使其身心健康成长。
3.坚持城乡并重、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基层作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心和服务主体,落实村、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牵头部门负责、相关单位配合的协联动推进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和困境儿童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4.坚持社会参与、专业服务原则。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鼓励专业机构运用社会工作等专业理念和方法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二、保障范围
全乡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我乡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和监护困境儿童。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重病、重残,另一方重病、重残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重残: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一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二级以上的;重病:参照全区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大疾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改嫁、服刑、戒毒,另一方失踪、改嫁、服刑、戒毒等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1.分类保障基本生活。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无法定抚养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建立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各村、新村社区、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乡计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强湾学区)
2.强化健全医疗康复。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封顶线。加大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工作。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儿童脑瘫、极低和超级低出生体重儿、儿童哮喘持续状态、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等疾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将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脑瘫等疾病纳入新农合门诊特殊病补偿范围。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含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责任单位:各村、新村社区、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乡计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乡残联、强湾学区)
3.全面加强教育保障。结合区政府政策精神,对困境儿童协调落实各类教育资助政策。健全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措施,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教育适龄幼儿,每年每生补助1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落实“两免一补”的基础上,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阶段学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免除普通高中学生学杂费和书本费;将各类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全部纳入相关学生资助体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其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各村、新村社区、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乡计生服务中心、乡农业服务中心、乡党政综合办、乡扶贫工作站、乡卫生院、乡残联、强湾学区)
4.明确落实监督保护。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保障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的,要与其监护人签订未成年人代养协议,明确代养时间。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案(事)件,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要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困境儿童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临时保护。(责任单位:各村、新村社区、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乡计生服务中心、乡农业服务中心、乡综治办、乡司法所、乡公安派出所、乡卫生院、乡残联、强湾学区)
5.强化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依托民政部门和残联的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免费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将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要。(责任单位:各村、新村社区、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乡计生服务中心、乡农业服务中心、乡卫生院、乡残联、强湾学区)
6.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对流浪未成年人,要做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相关工作。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协同配合开展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救助,并及时上报乡政府引导护送流浪儿童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乡公安派出所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暴力致残强迫乞讨和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儿童,要尽快查明真实身份并做好解救工作。要健全流浪儿童寻亲工作机制,帮助流浪儿童及时回归家庭,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任单位:各村、新村社区、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乡计生服务中心、乡农业服务中心、乡综治办、乡司法所、乡公安派出所、乡卫生院、乡残联、强湾学区)
(二)建立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1.分级构建保障网络。统筹各类优势资源,充实工作力量,构建村、社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网络。
建立乡政府领导,民政牵头,计生、妇联、派出所等站所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全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根据困境儿童的具体情况,分类统计,逐个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精准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积极与乡政府各部门协调联系,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具体事务。
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可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专业社会工作者、驻村干部等担(兼)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教育义务和监护责任,并通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乡政府报告情况。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情形的,要及时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并做好跟踪指导,直到政策落地得到妥善救助。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乡民政、妇联、计生等站所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2.明确相关职责。依托全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增加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相关职责。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与乡公安派出所、学区、卫生、计生、司法、村镇、残联、团委、妇联等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加强协同联动。
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要牵头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加强基本生活保障与教育、医疗、监护安置等政策的衔接,实现对困境儿童的综合施策、有效保障。要指导临时监护、照料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监护侵害的困境儿童,做好临时监护、照料工作。
各相关站所参照农村留守儿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农村留守儿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3.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充分运用各级群团组织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乡工会组织要依托帮扶中心,对建档困难职工子女进行救助帮扶;依托职工之家、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引导企业和职工中的志愿者参与困境儿童救助工作。乡共青团、乡妇联要广泛动员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妇女之家等服务平台,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工作。乡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各村、社区、乡妇联、团委、乡工会、乡残联、乡党建办)
4.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属各部门、站所室引导和鼓励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通过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从而推动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慈善捐赠、对口帮扶、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大力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责任单位:各村、社区、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乡计生服务中心、乡文化服务中心、乡农业服务中心、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乡司法所、乡综治办、乡妇联、团委、乡工会、乡残联、乡党建办、乡党政办)
(三)加快建设基础设施
1.加快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安排,加快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等机构建设,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将面向困境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儿童之家等服务场所。乡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各村、社区、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乡计生服务中心、乡文化服务中心、乡农业服务中心、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乡妇联、团委、乡工会、乡残联、乡党建办、强湾学区)
2.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级部门工作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各村、社区要制定儿童监护人工作规范,乡各部门要加大力度提升医护人员、教职人员培训力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村、社区、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乡计生服务中心、乡文化服务中心、乡农业服务中心、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乡妇联、团委、乡工会、乡残联、乡党建办、强湾学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建立政府领导,乡社会服务中心牵头,司法、妇联、计生等部门和残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依托农村留守儿童联席会议平台,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强化督查落实。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加强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督查,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农村广播、QQ群、微信平台、墙报等,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与儿童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活动,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村、社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乡社会事务中心、计生服务中心和乡妇联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乡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