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06 | 生成日期: | 2024-08-20 |
文 号: | 关键字: | 设施,农业,申请,自然资源,使用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强政发〔2024〕175 号白银区强湾乡人民政府关于白银丁家台养殖农场新建肉羊养殖农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的批复 | |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20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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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政发〔2024〕175 号
白银区强湾乡人民政府 关于白银丁家台养殖农场新建肉羊 养殖农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的批复
白银丁家台养殖农场: 你报来《关于白银丁家台养殖农场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情况申请审查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2024年8月9日强湾乡第十六届委员会第29次会议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资耕发〔2020〕2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指南>的通知》(甘资发〔2021〕16号)文件及《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关于白银丁家台养殖农场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意见》(白自然资源发〔2024〕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你申请的位于强湾乡聂家窑村丁家台的7.44亩土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原则同意你使用该地块新建综合养殖场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其中生产设施用地7.14亩,配套设施用地0.3亩。 二、要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严格落实保护耕地措施,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三、将项目材料以及本批复文件报备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和白银区农业农村局,配合上级部门加强经营者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以及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聂家窑村村委会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内容实施建设,落实复垦任务。 四、依法办理无林草地使用证明。 五、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提出续期申请。 白银区强湾乡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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