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2-172732 | 生成日期: | 2022-03-07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发布机构: | 白银区人民政府 |
白银区强湾乡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培翔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的批复 | |
信息来源:强湾乡
发布时间:2022-03-07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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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政发〔2022〕33号 白银区强湾乡人民政府 关于白银培翔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的批复 白银培翔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你报来《关于白银培翔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施农用地选址情况申请审查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2022年1月24日强湾乡第十六届委员会第4次会议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资耕发〔2020〕2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指南>的通知》(甘资发〔2021〕16号)文件及《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关于白银培翔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意见》(白自然资源发〔2021〕1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你申请的位于强湾村九社(红家湾)的4.54亩土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同意你使用位于强湾乡强湾村九社土地4.54亩建设养牛场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其中生产设施用地2.55亩,配套设施用地0.37亩。 二、要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严格落实保护耕地措施,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三、将项目材料以及本批复文件报备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和白银市白银区农业农村局,配合上级部门加强经营者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以及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强湾村委会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内容实施建设,落实复垦任务。 四、依法办理无林草地使用证明。 五、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提出续期申请。 白银区强湾乡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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