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24 | 生成日期: | 2024-12-16 |
文 号: | 关键字: | 经营,屠宰,单位,生产,肉制品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白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肉及肉制品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4-12-1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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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或生鲜肉品便利店等单位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相关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近期发现的问题,特对全区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或生鲜肉品便利店等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实行定点屠宰制度,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储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猪、牛、羊、鸡屠宰活动,农村地区居民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除外。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从事肉及肉制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索取有效证明及票据:一是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二是按规定查验“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进口肉类除查验上述证明外还需查验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是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肉及肉制品。 三、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生产经营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 四、肉及肉制品经营者要保持良好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温度储存(冷藏应在0℃~8℃,冷冻应在-12C°及以下温度),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发现感官性状异常的,立即停止销售。 请全区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上述要求,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0943-83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白银市白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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