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10 生成日期: 2024-08-14
文       号: 关键字: 办法,事故,隐患,安全,生产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解读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14 11:06
浏览次数:

202472日,十四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6日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自202491日起施行。

《办法》修订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强化风险防控、治理安全隐患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我省于2016年制定出台《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建立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办法》实施以来,对压减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出台实施,现行《办法》已不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流于形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力度不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均不同程度存在。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亟需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修订现行《办法》,总结固化我省隐患排查治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成果。

《办法》修订的过程: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将《办法》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24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20233月,省应急厅正式启动《办法》修订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及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意见;5月,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改,再次征求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意见;10月,结合国家、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内容,参考山东、江西等省份制定出台的规章,我们对《办法》又进行修改完善,并再次征集修改意见建议。20244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中旬,根据工作实际和前期征求意见情况,赴兰州新区、白银市、定西市开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座谈研讨、网上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围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建议开展相关工作,调研企业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商贸等多个领域,调研行业主管部门涉及公安、民政、司法、住建、交通、文旅、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及时有效衔接上位法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深入学习应急管理部、外省等省份先进的立法工作经验,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修订草案)》。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的《办法》共五章41条。与修订前的《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总体章节由之前的六章变为五章,条款总数由之前的43条变为41条,修改条款31条,新增条款7条,删除条款9条。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事故隐患的定义、工作原则、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职责、举报奖励、信息化支撑等内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一章,具体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清单、落实教育培训以及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的各种情形,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当强化事故技术预防服务,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工作。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涵盖事故隐患处理措施、复产审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监督检查、移送管辖以及应当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等内容。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附则一章,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