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规范有序退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符合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第二条 坚持分级负责。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和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制定统一的退出验收标准和程序,负责督促指导、抽查核查、评估考核、备案登记等工作。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制定本地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验收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负责具体落实,确保贫困退出验收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条 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验收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第四条 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第二章 退出验收标准
第五条 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标准。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省定退出验收标准且吃穿不愁、有安全饮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共11项具体指标,均为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涉及行业部门的退出验收指标,由县级相关行业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形成汇总表和花名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部门项目验收意见是退出验收的主要依据,无部门项目验收意见的视为未达标。
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标准
序号 指标类别 验收指标
1 收入 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省定退出验收标准
2 有增收渠道
3 无因病因学因房大额借贷(5万元以上)
4 两不愁 不愁吃、不愁穿
5 有安全饮水
6 三保障 义务教育有保障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无辍学学生
7 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享受了相关特惠政策
8 基本医疗有保障 家庭成员全部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了参保费用补贴政策
9 患病人口享受了基本医保特惠政策
10 符合条件的患病人口享受了大病保险(含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疾病应急救助等特惠政策
11 住房安全有保障 有安全住房
第六条 贫困村退出验收标准。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指标,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村集体经济等因素。共20项具体指标,均为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实施了整体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村,验收搬迁安置点的指标达标情况。涉及行业部门的退出验收指标,由市级相关行业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形成汇总表和花名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部门项目验收意见是退出验收的主要依据,无部门项目验收意见的视为未达标。
贫困村退出验收标准
序号 指标类别 验收指标
1 贫困发生率 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2 基础设施 路 建制村通硬化路
3 有通自然村的道路
4 水 饮水安全农户比例达到100%
5 电 通动力电的自然村比例达到100%
6 房 危房改造完成率达到100%
7 网 建制村通网络
8 产业发展 有主导产业
9 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覆盖
10 有互助资金协会(社)
11 有集体经济收入
12 公共服务 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无辍学学生
13 有需求的村建有幼儿园
14 医疗 有标准化村卫生室
1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16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病人口全部享受了基本医保相关政策
17 符合条件的患病人口全部享受了大病保险(含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疾病应急救助等相关政策
18 文化 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乡村舞台)
19 养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20 人居环境 村容村貌整洁
第七条 贫困县退出验收标准。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和农户住房、饮水、教育、医疗等保障情况为主要衡量指标。共7项具体指标,均为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涉及行业部门的退出验收指标,由省级相关行业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形成汇总表和花名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部门项目验收意见是退出验收的主要依据,无部门项目验收意见的视为未达标。
贫困县退出验收标准
序号 指标类别 验收指标
1 贫困发生率 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2 住房 危房改造完成率达到100%
3 饮水 饮水安全农户比例达到95%以上
4 教育 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全省贫困县平均水平
5 医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6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病人口全部享受了基本医保相关政策
7 符合条件的患病人口全部享受了大病保险(含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疾病应急救助等相关政策
第三章 退出验收程序
第八条 制定贫困退出时序。按照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的总体目标,依据退出验收标准,自下而上科学制定贫困县摘帽、贫困人口脱贫计划,作为验收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贫困人口退出验收程序。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是贫困人口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验收程序是:
(一)乡村初验。每年11月初,由乡镇组织村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对照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标准逐户测评,提出拟退出贫困人口名单,组织召开包括拟退出贫困户在内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村内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附件2),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核实签字、拟脱贫户签字认可。拟退出贫困人口名单报乡镇审核,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扶贫工作站站长(扶贫专干)签字认可,报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二)部门认定。由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指标涉及的相关行业部门开展单项项目验收,形成验收认定汇总表和花名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具体入户验收人员在《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上填写部门认定意见并签字,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三)县区验收。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退出验收指标涉及的相关行业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乡镇上报的拟退出贫困人口逐户逐项实地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在乡村初验和部门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县直相关行业部门提供的单项认定汇总表和花名册入户核实,在《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上逐项填写验收工作组意见,形成验收结果,由验收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对照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指标全部达标的,形成全县市区脱贫人口名单,由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县市区扶贫办主任、县市区统计局局长签字认定,报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四)省市核查。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抽查后,由市州委书记、市州长签字认可并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对贫困人口退出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退出。
第十条 贫困村退出验收程序。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是贫困村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贫困村退出验收与贫困人口退出验收同步开展。验收程序是:
(一)乡村自评。每年11月初,由乡镇组织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对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测评,达到退出验收标准的贫困村,填写《贫困村退出验收表》(附件3),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签字确认,并在本乡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扶贫工作站站长(扶贫专干)签字认可,报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二)市县验收。由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退出验收指标涉及的市县两级相关行业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乡镇上报的拟退出贫困村逐村逐项实地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根据市直相关行业部门项目验收认定汇总表进村核实,在《贫困村退出验收表》上填写部门认定意见及验收工作组意见,形成验收结果,由验收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
(三)签字认定。对照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全部达标的,形成本市州退出贫困村名单,由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县市区扶贫办主任、县市区统计局局长签字认可,报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由市州委书记、市州长签字认定,在本市州及拟退出贫困村所在县市区主要媒体上公告,并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贫困县退出验收程序。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是贫困县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验收程序是:
(一)县区申请。每年12月初,由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贫困县退出验收标准进行自评,达到退出验收标准的县市区,填写《贫困县退出验收表》(附件4),经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县市区扶贫办主任、县市区统计局局长签字认可后,向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退出验收申请。
(二)市州初验。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申请退出的贫困县,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实地进行初验,初验达标的县市区,由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在《贫困县退出验收表》上签字,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贫困县退出验收申请。
(三)省级验收。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市州提出退出验收申请的贫困县进行实地验收,结合第三方评估意见提出拟退出县名单,并在全省、拟退出县所在市州、县市区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
(四)退出认定。公示无异议后,片区县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专项评估核查,符合退出条件的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退出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市州进行核查处理;插花型贫困县由省政府批准退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贫困退出验收工作,认真履职尽责。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级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靠实各行业部门在退出验收工作中的责任,及时研究解决退出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退出验收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相关行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对相关行业指标进行验收认定,提出认定意见。扶贫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培训、信息录入、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强化监督问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贫困退出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实体性要求达到退出验收标准,程序性要求不变通、不走样,防止贫困人口“被脱贫”、贫困村和贫困县“被摘帽”。对贫困退出验收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按照“4342”责任体系的相关要求,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58个片区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人口。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退出验收指标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8日印发的《甘肃省建立贫困人口和贫困县退出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2.贫困人口退出验收表
3.贫困村退出验收表
4.贫困县退出验收表附件
附件1
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省定退出验收标准。省定退出验收收入标准2016年为3500元,以后年度参照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增长幅度测算确定。
人均纯收入采用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体系,结合稳定脱贫所需的收入可持续性要求进行计算。人均纯收入=(经营净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常住人口数。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省定退出验收标准,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纯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纯收入包含四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指农户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指农户或家庭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农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分红收入。
转移净收入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家庭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家庭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农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不包括报销医疗费用、婚丧嫁娶收取礼金等人情往来资金,不包括危房改造等到户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转移性支出,指农户对国家、单位、其他农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家庭常住人口,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成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中专及以上的在校学生记入常住人口基数。新增加人口(新生、娶妻等)在半年以内的,未登记户籍的不记入基数,登记户籍的记入基数;半年以上无论户籍是否登记,均记入基数,并帮助解决户籍问题。减少人口(如死亡),从销户次月起不记入基数,在半年之后未销户的,从第七个月起无论是否销户,不记入基数。失踪在两年以内的记入基数,两年以上的不计入基数。现役军人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计入基数。
(二)有增收渠道。指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有一项特色增收产业或一门增收技能;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了中、高等职业教育。
特色增收产业是指有一定规模且为家庭经营收入主要来源之一的产业项目,包括特色种养业、设施农业、特色林业、加工业、传统手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有劳动能力的家庭至少有一项特色增收产业是指:参加了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取得了培训合格证书或有培训台账记录,掌握了实用技术;有需求的家庭享受了5万元以下(含5万元)精准扶贫专项贷款;能力有明显提高,收入有明显增加。
增收技能是指家政服务、烹饪、木工、瓦工、焊工、园艺工、保安员等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就业技能。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有一门增收技能是指:家庭中有培训需求的外出务工人员(包括有外出务工意愿的人员),参加了就业技能、劳务品牌、创业等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由人社、农牧等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能力有明显提高,收入有明显增加。
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了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或高等职业教育。
上述3个条件至少满足1个,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贫困家庭成员没有劳动能力,但家庭成员享受五保或低保等兜底政策,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三)无因病因学因房大额借贷(5万元以上)。贫困户没有因为治病、上学、建房向亲友借钱或向银行贷款5万元以上。不包括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互助资金借款等用于发展生产的借贷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因建房享受的中长期优惠贷款。借贷小于等于5万元视为无大额借贷,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借贷大于5万元视为有大额借贷,该项指标达不到退出验收标准。
(四)不愁吃、不愁穿。贫困家庭不为吃饭发愁,家有余粮或有钱购粮,所有成员四季有衣换,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五)有安全饮水。安全饮水标准是: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少于40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贫困家庭有安全饮水,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无辍学学生。贫困家庭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没有辍学学生(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辍学、休学的除外),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贫困家庭无义务教育适龄人口,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七)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享受了相关特惠政策。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特惠政策包括:①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政策。对全省在园幼儿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免除(补助)保教费(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的按实际缴费免除)。对58个片区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入园幼儿每人每年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鼓励市县通过向适龄幼儿家长发放教育券的形式推进政策。②普通高中教育免除学杂费和书本费政策。对75个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省内普通高中就读学生,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免除(补助)学杂费和书本费,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③普通高中助学金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④中职教育免除学费政策。贫困户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免除学费。⑤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为中职一、二年级贫困户学生提供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⑥其他新出台的特惠政策。
贫困户中接受了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享受了上述特惠政策,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贫困户中无学前和高中阶段学生,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八)家庭成员全部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了参保费用补贴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补贴政策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贫困家庭全部成员都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条件的全部享受了参保费用补贴政策,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九)患病人口享受了基本医保特惠政策。基本医保特惠政策包括: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②其他新出台的基本医保特惠政策。
贫困家庭中没有患病人口,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贫困家庭中患病人口全部享受了上述基本医保特惠政策,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十)符合条件的患病人口享受了大病保险(含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疾病应急救助等特惠政策。大病保险特惠政策包括:①住院费用报销。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住院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3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3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报销额度上不封顶。②慢特病门诊治疗费用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特病门诊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3000元起付线的纳入大病保险再次报销,报销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年内报销最高5万元。③其他新出台的大病保险特惠政策。
医疗救助特惠政策包括:①常规医疗救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省级确定的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救助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适当提高额度。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③其他新出台的医疗救助特惠政策。
疾病应急救助政策包括:①对患有急重危伤病但无力缴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②其他新出台的疾病应急救助政策。
贫困家庭中没有患病人口,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贫困家庭中有患病人口但不符合政策条件,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贫困家庭中有患病人口、符合政策享受条件、享受了大病保险(含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疾病应急救助等特惠政策,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十一)有安全住房。贫困户原有主要居住用房应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中“A、B”级标准。
A级标准: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A级标准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2.墙体:承重墙体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非承重墙体可有轻微裂缝;3.梁、柱:梁、柱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4.楼、屋盖:楼、屋盖板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板与梁搭接处无松动和裂缝。
B级标准: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B级标准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2.墙体:承重墙体基本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3.梁、柱:梁、柱有轻微裂缝;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4.楼、屋盖:楼、屋盖板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轻微裂缝;屋架无倾斜,屋架与柱连接处无明显位移;5.次要构件:非承重墙体、出屋面楼梯间墙体等有轻微裂缝;抹灰层等饰面层可有裂缝或局部散落;个别构件处于危险状态。
“C、D”级标准属于危房。
C级标准: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C级标准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2.墙体:承重的墙体多数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非承重墙体普遍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3.梁、柱: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4.楼、屋盖:楼、屋盖板显著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板塌落。
D级标准: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D级标准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2.墙体: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3.梁、柱: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4.楼、屋盖: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贫困户原有主要居住用房的安全等级,由县级建设部门牵头,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为“A、B”级的,属安全住房,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鉴定为“C、D”级的,属危险性住房,经过修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后,该项指标方可达到退出验收标准。D级危房必须拆除重建,C级危房应进行修缮加固。
改造后的农村住房应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确定的标准。危窑改造参照执行。
改造后的农村住房由县级建设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二、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贫困发生率=(贫困村贫困人口数÷贫困村农村人口数)×100%。贫困村农村人口指本村常住人口,常住人口概念参照“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省定退出验收标准”相关指标解释。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贫困发生率大于等于3%,该项指标达不到退出验收标准。
(二)建制村通硬化路。指贫困村村委会或学校有与邻近的任一国省道或县乡道等路线便捷相衔接的沥青路或水泥路。有一条及一条以上硬化路,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没有通硬化路,该项指标达不到退出验收标准。
(三)有通自然村的道路。指行政村内20户以上集中居住的自然村,有可以通行农用机动三轮车的道路,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四)饮水安全农户比例达到100%。饮水安全农户比例=(有安全饮水的农户÷农户总数)×100%。安全饮水概念参照“有安全饮水”指标解释。饮水安全农户(包括贫困户和非贫困户)比例达到100%,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五)通动力电的自然村比例达到100%。通动力电的自然村比例=(贫困村通动力电的自然村数÷贫困村全部自然村数)×100%。动力电指用于生产的三相动力电。对于大电网延伸不到的自然村,配备了柴油发电机等方式解决动力电问题的视为通动力电。通动力电的自然村比例达到100%,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六)危房改造完成率达到100%。全村纳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且标记为“十三五”危改任务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危房户的危房,按计划全部改造完成,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危窑改造参照执行。长期无人居住、长期遗弃的房屋不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七)建制村通网络。贫困村有可以连接到互联网的宽带网络或者3G、4G无线网络。可以连接到互联网,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八)有主导产业。指贫困村有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产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农户普遍参与,该产业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有主导产业,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无主导产业,该项指标达不到退出验收标准。
(九)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覆盖。贫困村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覆盖该贫困村,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十)有互助资金协会(社)。贫困村建立了互助资金协会(社)并制度完善、机构健全、资金安全、运行规范、效益良好,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虽然有互助资金协会(社),但是运行不规范、效益不佳、群众意见较大的,没有启动运行造成资金沉淀的等其他情形均达不到退出验收标准。
(十一)有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经济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不包括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
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
投资收益,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其他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如:罚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盘盈收入等。
贫困村制定了集体经济发展计划,有集体经济收入并逐年增长,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十二)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无辍学学生。全村常住人口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没有辍学学生(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辍学、休学的除外),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十三)有需求的村建有幼儿园。常住人口1500人及以上有需求的贫困村有幼儿园(班),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常住人口1500人以下的贫困村对幼儿园建设不做硬性要求,有或无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十四)有标准化村卫生室。标准化村卫生室参照卫生部门相关标准,卫生室建筑面积在60m2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设,配备乡村医生。有标准化村卫生室,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十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贫困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贫困村农村常住人口数)×100%。参保率大于等于95%,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十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病人口全部享受了基本医保相关政策。全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病人口全部享受了基本医保相关政策,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十七)符合条件的患病人口全部享受了大病保险(含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疾病应急救助等相关政策。全村符合条件的患病人口全部享受了大病保险(含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疾病应急救助等相关政策,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十八)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乡村舞台)。指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体育健身等为一体的综合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标准为:有表演戏台及文体广场(配备一定的体育健身器材);篮球场(有条件的可增设乒乓球、排球和羽毛球场);农家书屋(或电子阅览室);多功能活动(教育、培训、会议)室。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乡村舞台)且达到退出验收标准的,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十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户籍人口数)×100%。参保率大于等于95%,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二十)村容村貌整洁。贫困村脏乱差问题有效治理,垃圾污水处理得当,人畜科学分离,村庄基本绿化,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三、贫困县退出验收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贫困发生率=(贫困人口数÷农村人口数)×100%。农村人口概念见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指标解释。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贫困发生率大于等于3%,该项指标达不到退出验收标准。
(二)危房改造完成率达到100%。全县纳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且标记为“十三五”危改任务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危房户的危房,按计划全部改造完成,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危窑改造参照执行。长期无人居住、长期遗弃的房屋不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三)饮水安全农户比例达到95%以上。饮水安全农户比例=(有安全饮水的农户÷农户总数)×100%,饮水安全标准参照贫困人口“有安全饮水”指标解释。贫困县已建立完备的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机制,即建立以县为单元的县级专管机构,建立满足日常需要的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建立健全了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包括机构、人员及运行经费),饮水安全农户(包括贫困户和非贫困户)比例大于等于95%,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四)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全省贫困县平均水平。义务教育巩固率=(初中毕业班学生数÷该年级入小学一年级时学生数)×100%。全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当年全省贫困县(58个片区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平均水平,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县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县域常住人口数)×10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大于等于95%,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病人口全部享受了基本医保相关政策。全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病人口全部享受了基本医保相关政策,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七)符合条件的患病人口全部享受了大病保险(含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疾病应急救助等相关政策。全县符合条件的患病人口全部享受了大病保险(含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疾病应急救助等相关政策,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