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04 生成日期: 2024-03-14
文       号: 关键字: 贷款,支持,房地产,金融,住房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1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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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现将《白银市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精神,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全面推进“保交楼、保稳定、保民生”各项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促进房地产融资平稳增长

(一)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国有和民营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投放,区分项目与企业集团风险,更多关注项目本身的偿还能力,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要积极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和稳定客户关系,通过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为优质房地产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长期合作共赢。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白银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银监管分局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对接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摸清贷款需求规模,积极衔接上级机构,争取信贷资金支持。

(二)加大建筑企业信贷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有资金需求的建筑企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三)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按照《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银发〔2022〕294号)要求,建立并实现市级协调机制的有序运转,市住建局要根据当期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变化情况,每季度适时作出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决定,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白银市分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在政策范围内,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四)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的新市民首套房个人住房贷款准入条件,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满足其购房信贷需求,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

(五)支持优质房企发债融资。支持财务总体健康、短期内周转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发债融资,积极争取专业信用增进机构为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负债结构。

二、支持房地产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六)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金融机构在保证债权安全前提下,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按照《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期限的通知》(银发〔2023〕141号)中“有关政策有适用期限的,将适用期限统一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的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商业自愿原则,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延长展期一年。其中,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为原贷款期限加一年,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为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加一年,长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为三年加一年,到期贷款已经展期的可再展期一年。商业银行可通过调整还款计划,依法合规对房地产贷款的期限、还本计划、计结息周期等作出相应调整。

(七)合理确定风险分类。金融机构按要求展期的贷款,可不调整贷款分类。如前期已经划为不良的,对于借款人财务状况得到改善,或者借款人、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违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的,贷款风险得到控制后,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按相关规定适当上调。

(八)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行展期等调整,同时做好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保护。

三、配合做好“保交楼”金融支持工作   

(九)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白银市分行按照有关政策,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向经复核备案的借款主体发放“保交楼”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进度。

(十)支持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在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安排、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司法保障后,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按照“后进先出”原则,“保交楼”项目剩余货值的销售回款优先偿还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借款,同时将“保交楼”项目专户开设在为“保交楼”项目提供后续配套融资的商业银行。2024年12月31日前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

(十一)加快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白银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银监管分局指导辖内商业银行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重点明确对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对已经履职尽责但最终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用好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符合条件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按照《关于设立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9号)要求,积极向各自上级行申报符合再贷款申请条件的项目,支持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保交楼”贷款(含并购贷款)。项目包括住建部核定的“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项目,以及商业银行认定且经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确认的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四、配合做好受困房企风险处置金融支持工作

(十三)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国有企业兼并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项目。

(十四)合理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发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对于超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法人银行,2022年和2023年不计入业务调整过渡期,其过渡期相应顺延。受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过渡期顺延后仍可能无法按期达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法人银行,可提前申请延长过渡期,经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联合评估后认为合理的,可适当延长业务调整过渡期。

(十五)适当调整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指标上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阶段性调整辖内法人银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指标上限的要求,对辖区内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法人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上浮2.5个百分点。

五、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服务

(十六)优化住房租赁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助力政府部门搭建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合规为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商业地产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银行发放贷款期限、利率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探索政府回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商品住宅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支持住房租赁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投放。

六、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金融业发展

(十七)全面落实金融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以物抵债、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一揽子优惠政策,助推金融业发展。

(十八)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利用“银税互动”机制,发挥税务部门桥梁纽带作用,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房地产企业需求,精准提供融资服务。

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市住建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白银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银监管分局要建立健全部门间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督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房地产金融政策有效落实。要定期组织召开政银企对接会,按照企业发展需求,研究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加强调度协调,跟进督促落实。要密切监测全市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金融发展情况,定期通报全市金融机构落实房地产金融支持情况,引导督促金融机构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信贷需求。

市政办发〔2023〕1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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