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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顾庆华及书记员张国荣关于(2024)甘0402执1259号之一的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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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24-05-07 留言人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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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在被法院强制执行支付1490.95,而她在甘肃银行白银城联支行,联行号为313824010805,有多一个账户多个账号,其中活期账号有3000多,但是银行方反馈法院一定要从我母亲的20万定期理财账号里冻结,一定要导致我母亲损失一年多的定期理财利息1万多,法院强制冻结没有问题,但是我不理解的是为什么不能从正常的活期账户冻结,一定要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实际情况到底是银行说的法院强制,还是银行提供的账号只为违规操作拒绝支付存款利息,为此造成的损失到底是谁来承担。难道法院就可以罔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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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4-05-13 回复单位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办件编号 JACT-SJXXBYQ2024050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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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5月7日,您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留言,反映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顾庆华及书记员张国荣关于(2024)甘0402执1259号之一的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按照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对于您提出的意见,我们虚心听取,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