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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政府信息,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3.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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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注册信息及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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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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