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15 | 生成日期: | 2024-08-15 |
文 号: | 关键字: | 土地,征收,行政,审批,机关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土地征收细节及易忽视的问题 | |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1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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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征地的程序越来越规范。但征地中的一些基本的问题还需了解一下下。 一、土地征收申请人 建设单位能不能为土地征收中的申请人,要避免出现征收主体不规范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相关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据此,土地征收申请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建设单位向市县提出的是“用地申请”,市县审查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前期工作的,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使用土地。 建设单位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机关提出土地征收申请。二者并不矛盾。前者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后者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二、土地征收程序—程序公正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在征地报批之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工作。开展前期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土地征收批准后的后续工作做好准备,减少实施中的矛盾纠纷。批前程序是整个土地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不能等同于“征收决定已经实施”。 征收土地只有经批准机关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才能具体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和签订协议等法定程序的具体实施要求。 三、土地征收审批与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相关市场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土地征收审批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是征地批准机关对市县征收土地申请的审查批准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审批事项,不直接涉及建设用地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是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中已经将土地征收审查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文件明确指出,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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