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白银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意见建议的函
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 作者:白银区 | 日期:2025-06-26 09:31 | 阅读:
关于征求《白银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意见建议的函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甘政发〔2023〕8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发〔2022〕1号),结合区政府工作要求,制定《白银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建议。请将修改意见标注原稿,于6月27日上午12:00前反馈至区政府办公室(638室)。 联 系 人:梁甜甜 联系电话:8222023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 白银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甘政发〔2023〕8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发〔2022〕1号),结合区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发挥区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马克思主义。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区长在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长报告。副区长受区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十条 区长离银外出期间(包括出差、休假、学习、考察等),应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请假报备,并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区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AB岗位制),互为补位(AB岗)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办公室主任协调由另一位代行职责。区政府非领导职务的党组成员,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安排和委托,代表区政府督促落实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各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制度,在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及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副区长和区长报告。 第三章 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区政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强化预期引导,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资源使用效益。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 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应急管理、社区治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科学有效防灾减灾救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第十六条 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办好民生实事,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七条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第十八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为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提供数字化支撑。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应当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规定时,还应当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文件,不得签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单位修改或废止,逾期不修改或废止的,由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区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四条 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等涉及全局性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白银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白政发〔2025〕24号),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在事关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区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单位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政府办公室要深入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单位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和提案者的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单位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单位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接访日和包案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群众的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求得到依法依规解决。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非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指示、决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四)讨论决定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需报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需报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的具体意见; (八)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重大规划、重要合同(协议)、大型群众性活动及财政重大支出等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区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十)听取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十一)研究讨论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报请区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和通过区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三)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十四)定期学习法律法规; (十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提出,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区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的议题,应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若分管副区长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分管领域的议题。 对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提出部门单位在充分调研形成意见的基础上,必须通过充分征求议题所涉及的各部门单位意见,并对各部门单位所提意见进行梳理汇总进行修改完善,在正式提交会议审定前一般要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对涉及部门单位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区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涉及全区经济发展全局、社会关注度高、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遵守《白银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白政发〔2025〕24号),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后,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的跟踪督办,由提出议题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受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可主持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十二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相关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区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区政府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受区长委托,副区长可召集和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按照分工由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或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二)协调解决部门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研究事项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拟定,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后报区长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区长确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单位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区政府领导因故无法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应于会前向区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参加或列席会议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经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其表态视为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意见。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工作,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记录要客观真实、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全面完整地反映会议讨论情况和决策的全过程。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七条 对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控制规模。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单位应事先征得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不要求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确有需要的,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的工作会议。 第四十八条 国家和省、市召开的各类电视电话会议,区一级分会场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会务工作。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单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各部门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必须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分工,报分管副区长批示,根据需要分管副区长可转请其他副区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对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区长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督查专员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区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分管副区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区长签发。 区委、区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会签;已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事项的政府发文,可由分管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措施和《甘肃省党政机关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工作办法(试行)》,加强发文管理,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少发文、发短文,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 属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单位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制发配套文件。 第五十五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单位意见;需要主办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推行无纸化办公,非涉密公文应当通过白银市电子政务综合办公系统(OA 系统)处理,逐步减少纸张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及区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要严格按照区委关于请示报告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银外出和离岗休假、学习期间,按市委、市政府及区委要求请假报备;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离银外出和离岗休假、学习期间,须提前3天向区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银外出和离岗休假、学习期间,须提前3天向区政府书面报送请假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书面报告区委。 区政府领导和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中共白银市白银区委办公室、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领导干部请假(外出)报告流程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请假外出报备事宜。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必须确保通讯畅通。 互为AB岗的副区长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如遇重要接待或会议,确需区政府领导陪同、出席,而分管副区长外出时,办公室主任可协调其他副区长参加。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区委实施办法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实施开展对策性调研、前瞻性调研、跟踪性调研、解剖式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找到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办法和途径。 区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轻车简从,简化接待,新闻报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树牢过紧日子思想,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单位门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有职责必担当、有觉悟敢担当、有能力会担当”的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第七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争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善于运用新知识推动政府管理创新;要提高专业能力,培养专业精神,更多运用专业力量、专业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须按程序报批。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及垂直管理单位、区属国有企业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白银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政发〔2019〕88号)同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