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8问
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 作者:白银区应急管理局 | 日期:2024-01-18 07:54 | 阅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8问
1、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学习目的 | 对公: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对私:保障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 |
第1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
2、哪些内容适用本条例?
适用对象 |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 |
第2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
3、烟花爆竹的定义是什么?
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
第2条第2款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
4、国家对烟花爆竹实行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许可制度 | 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 |
第3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5、烟花爆竹的主管行政机关有哪些及职责是什么?
主管机关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 公安部门--负责运输燃放 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及进出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 |
第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
6、哪些行政机关可以联合查处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
联合机关 |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查对象 | 前述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第5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7、涉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什么责任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负责人 |
培训考核制度 | 对生产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由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上岗。 |
第6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12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
8、申请生产烟花爆竹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 第8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9、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如何申请许可?
申请人 | 初步审查单位 | 核发证照单位 | 核发的证照 |
生产烟花爆竹企业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省级市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 | |
提交申请材料 | 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45日内进行审查 | 符合条件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说明理由 |
第9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10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
1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要求?
原料 |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
产品 | 需要在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在包装上印制警示标志。 |
第13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14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
1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火药等流向、丢失应当建立什么制度?
生产企业 | 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流向 | 建立登记制度 |
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被盗 | 建立报告制度 | |
第15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
12、烟花爆竹的经营分类?
经营分类 | 经营分布 | 批准机关 | 审批结果 |
批发 | 城市市区 | 应急管理部门 | 禁止设置 |
零售 | 城市市区 | 应急管理部门 | 严格控制 合理布局 |
第16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
1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申请证照?
申请材料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限 | 审批结果 |
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 |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 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17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9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1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申请证照?
申请材料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限 | 审批结果 |
零售者需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 |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 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零售经营者申请条件: 第18条(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9条第2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
15、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者如何采购、销售?
生产者 | 批发企业 | 零售者 | 消费者 |
合法生产者 | 向生产者采购烟花爆竹 向零售者供应烟花爆竹 | 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 可以合法零售点购买 |
非法产品 | 不得采购非法生产的... | 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 | 不得购买 |
需要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 | 不得向零售者供应 | 不得销售 | 不得购买 |
第20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21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
16、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谁负责申请、提交哪些材料?
托运人负责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 第23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17、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部门、审查时间、审查结果、核销时限?
申请人 | 审批机关 | 审批时限 | 审结结果 | 核销时限 |
托运人 申请许可 | 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 |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
收货人 申请核销 | 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 |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 ||
第24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26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
18、查处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时需要检查哪些证照?
发证机关检查 | 第25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
19、政府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政府发布禁放依据 | 第28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
例如:2023年10月26日,文峰区政府发布的《文峰区(高新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2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谁负责?
宣传主体 | 各级政府、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村居委会等。 |
第29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
21、哪些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地点 | 第30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
22、燃放烟花爆竹的注意事项,造成损害结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燃放 |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
人身和财产 | 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结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第31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4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3、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机关、审批时间?
主办单位申请 (按照分级管理对应进行申请) | 第33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24、焰火晚会举办单位燃放的要求、公安部门的责任是什么?
对举办单位 | 第34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
对公安部门 | 第35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25、应急管理部门主管的违法行为(四项)
法 条 | 违法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第36条第1款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第37条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38条第1款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第38条第2款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26、公安部门主管的关于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七项)
法 条 | 违法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第36条 第2款 |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第36条 第3款 |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39条 |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 | 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第40条 |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41条 |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 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42条 第1 款 |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42条 第2款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7、哪个部门负责销毁烟花爆竹制品?
销毁机关 | 公安部门 |
销毁对象 | 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
第43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
28、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监督?
行政处分或 刑事责任 | 第4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由应急管理部门接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替。
整理 白银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