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日期:2025-12-23 17:21 | 阅读:

白银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白银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5年3月25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投诉称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涉嫌无证经营。立案调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失效后未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登记,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所得702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7月2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白银区某早餐店未按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5月9日,白银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店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5年5月9日生产加工上述油条5公斤,货值金额137元,违法所得13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9月24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白银区某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8月6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在其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1袋番茄火锅底料和8袋花色挂面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9月19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白银区某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5月29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投诉,消费者称该店涉嫌经营过期饮料要求查处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三得利”牌沁荔水荔枝味饮料于2025年5月10日超过保质期限,保质期过后当事人共销售1瓶,当事人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退赔,本案货值金额4.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消除了食品安全风险,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5项规定。2025年7月23日,白银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案例五】白银区某烤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

2024年12月31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其操作间内灶台边摆放有已拆封的甜面酱2Kg、化冻间内放置有12箱同批次未拆封甜面酱108Kg,共计110Kg甜面酱均已超过保质期限。经立案调查,上述甜面酱是当事人2024年8月从兰州购进,共购进50箱,每箱净含量9kg。截至案发,当事人在该甜面酱保质期限内使用37箱,剩余超过保质期的13箱其中12箱未拆使用,1箱拆封后配送售出7kg,剩余2kg,检查当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后,召回已售出的5kg,实际销售2kg,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2月5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白银区某综合超市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

2024年11月22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甘肃省盐务安全监测中心关于白银区某综合超市涉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批发食盐的违法线索的移送函。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漳雪牌”精制细晶盐共4件,共计80kg,购进价40元/件,截止案发未售出,货值金额1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2月28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白银区某肉店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

2024年12月13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52.35kg猪肉胴体表面没有肉品检疫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猪肉的检验检疫票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5年6月3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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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日期:2025-12-23 17:21 | 阅读:

白银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白银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5年3月25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投诉称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涉嫌无证经营。立案调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失效后未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登记,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所得702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7月2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白银区某早餐店未按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5月9日,白银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店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5年5月9日生产加工上述油条5公斤,货值金额137元,违法所得13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9月24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白银区某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8月6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在其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1袋番茄火锅底料和8袋花色挂面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9月19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白银区某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5月29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投诉,消费者称该店涉嫌经营过期饮料要求查处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三得利”牌沁荔水荔枝味饮料于2025年5月10日超过保质期限,保质期过后当事人共销售1瓶,当事人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退赔,本案货值金额4.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消除了食品安全风险,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5项规定。2025年7月23日,白银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案例五】白银区某烤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

2024年12月31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其操作间内灶台边摆放有已拆封的甜面酱2Kg、化冻间内放置有12箱同批次未拆封甜面酱108Kg,共计110Kg甜面酱均已超过保质期限。经立案调查,上述甜面酱是当事人2024年8月从兰州购进,共购进50箱,每箱净含量9kg。截至案发,当事人在该甜面酱保质期限内使用37箱,剩余超过保质期的13箱其中12箱未拆使用,1箱拆封后配送售出7kg,剩余2kg,检查当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后,召回已售出的5kg,实际销售2kg,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2月5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白银区某综合超市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

2024年11月22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甘肃省盐务安全监测中心关于白银区某综合超市涉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批发食盐的违法线索的移送函。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漳雪牌”精制细晶盐共4件,共计80kg,购进价40元/件,截止案发未售出,货值金额1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2月28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白银区某肉店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

2024年12月13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52.35kg猪肉胴体表面没有肉品检疫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猪肉的检验检疫票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5年6月3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