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日期:2025-03-11 18:16 | 阅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以下简称《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市监发〔2024〕3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一般规定
在我局辖区范围内从事仅销售(含利用自动设备)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行“一地一备案”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进行备案。
通过自动设备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备案后,即可在本局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的,应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牌 。
(二)特殊规定
1.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小餐饮许可(以下统称许可)情形。销售除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或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无需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2.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情形。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3.现有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形
(1)许可证有效期内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且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4.增加申请其他食品经营项目情形。已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食品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许可的,自取得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5.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情形。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6.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相关经营行为情形。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二、备案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按照“就近办理”的原则,我局辖区各类市场主体单独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业务,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办理备案。(见附件1)
三、 备案流程
备案人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登录-综合旗舰店-市场监管服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模块,进行首次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注销等事项办理。材料齐全的,可获得备案编号。食品经营者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信息公开
备案信息通过“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gansu.gov.cn/)-网上办事-甘肃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信息查询-食品生产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可查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种类、备案编号、销售方式等相关备案信息。
五、其他要求
仅以域名、网址办理营业执照的,不予办理仅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注销原备案,重新办理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六、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业务咨询电话:0943-8660502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