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办理事项的提示
来源: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日期:2026-05-21 16:38 | 阅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办理事项的提示
广大车主及车辆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白银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相关规定,现就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办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进行了修订,《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已正式发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第4.4.1(5)规定,申请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时,车用气瓶的燃料种类应当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燃料介质一致。
自2026年5月1日起,申请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时,经核查发现车用气瓶实际充装燃料种类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燃料介质不一致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不予受理其气瓶使用登记证办理事项。
2026年5月1日前已按旧版规则办理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继续有效。2026年5月1日起,新申请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统一按新规则要求执行。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特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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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