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 作者:白银区 | 日期:2024-03-18 11:37 | 阅读:
陆德华:
经本局调查确认,你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
2.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943-8318682
联系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904号(305室)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3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