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来源:​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白银区 | 日期:2024-06-26 09:05 | 阅读:

白银区顺朝建材厂等219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白银区顺朝建材厂等219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见附件,下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11月28日公告送达了《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进一步核查中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且超过责令整改期限较长时间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4年5月9日和2024年3月27日公告送达了《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和《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吊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219户).xlsx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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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来源:​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白银区 | 日期:2024-06-26 09:05 | 阅读:

白银区顺朝建材厂等219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白银区顺朝建材厂等219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见附件,下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11月28日公告送达了《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进一步核查中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且超过责令整改期限较长时间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4年5月9日和2024年3月27日公告送达了《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和《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吊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219户).xlsx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