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来源: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白银区 | 日期:2024-02-03 17:49 | 阅读:

陆德华:

经本局调查确认,你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

2.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你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局将上述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对你进行了送达,但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上述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943-8318682   联系人:安新平  韩晓丽

联系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904号(305室)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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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来源: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白银区 | 日期:2024-02-03 17:49 | 阅读:

陆德华:

经本局调查确认,你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

2.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你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局将上述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对你进行了送达,但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上述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943-8318682   联系人:安新平  韩晓丽

联系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904号(305室)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