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告知公告
来源: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白银区 | 日期:2024-09-29 15:57 | 阅读:
本公告所列白银市白银区甜甜小卖部等319户个体工商户(见附件),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拒不改正且超过责令整改期限较长时间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上述个体工商户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将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同时,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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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