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吊地沟(又名金沟)河道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 作者:白银区 | 日期:2025-04-30 18:31 | 阅读:
(二0二五年 第1号)
为加强吊地沟河道管理,保护沿线基础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吊地沟河道内弃置物料、违规建设、围垦河道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区域
白银区吊地沟(又名金沟)。本次整治依据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25日,在门户网站公示的《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沙河(东大沟)吊地沟(金沟)强湾沟(西大沟)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
二、整治内容
1.妨碍行洪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2.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擅自建设的涉河工程。
3.擅自围垦河道、在河道沙滩及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的违法行为。
4.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河道行洪的砂石、石料、钢筋、电线杆及其它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河生产活动。
三、整治要求
1.白银区吊地沟(又名金沟)沿线范围内有合法承包地的农户,应在5月12日前自带相关资料到所在村委会、社区登记,逾期不登记的,造成的后果自负。
2.王岘镇人民政府、纺织路街道办事处、工农路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河道范围内农民擅自围河圈地、占用河道、栽植树木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3.有关单位、个人擅自在河道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倾倒弃渣、围垦河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栽植树木、种植农作物及其它一切非法占用河道的,须在通告发布之后自行清除,恢复河道原状。
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通告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清障,产生的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5.对于妨碍清障或阻挠执法的单位、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