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相关食品经营活动报告的通 告
来源: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白银区 | 日期:2026-03-04 16:04 | 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2024年版)》,现对白银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报告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告范围
在白银区行政辖区从事食品展销会;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从事网络经营;有外设仓库;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食堂自营该为承包经营(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堂承包经营改为自营经营(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变化;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自动设备放置地、数量发生变化。
二、报告办理
(一)备案人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
(二)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相关事项报告。业务咨询电话:0943-8660502。
三、重要提示
(一)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二)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发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1.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2.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3.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发生变化的;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5.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6.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
(四) 食堂自营改为承包经营(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堂承包经营改为自营经营(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四、工作要求
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堂自营改为承包经营(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堂承包经营改为自营经营(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在收到食品经营者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五、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未就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及时报告的,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 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