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来源: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白银区 | 日期:2026-01-05 16:07 | 阅读: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5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报送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一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https://www.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填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是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点击“一件事服务”菜单,进入“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专区,填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三是移动端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电子营业执照”,点击“年度报告”,按提示进行填报,也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年度报告模块填报。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微信关注“甘肃市场监管”公众号,登录个体工商户年报模块填报。
四是纸质报送方式,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向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纸质年报(涉及海关管理的除外)
四、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不含多报合一事项,下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4.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五、注意事项
1.除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之外,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市场监管部门对年度报告公示、其他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不会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经营主体务必提高警惕,谨防年报诈骗。请注意防范含有非法链接的诈骗短信,不要泄露企业信息、个人信息、银行卡号信息,不要向陌生人转账或支付,谨防受骗。
3.当年设立登记的经营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对以往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须完成以往年度报告的补报后,才能报送当年应报年度的年度报告。
4.经营主体发现其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在每年6月30日之前修改当年应报年度年报公示信息。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咨询方式
年度报告的法规规定、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可电话咨询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白银区局:0943-8266040、8266338
人民路街道市场监管所:0943-8548286
公园路街道市场监管所:0943-8222851
四龙路街道市场监管所:0943-8266603
工农路街道市场监管所:0943-8266581
纺织路街道市场监管所:0943-8266640
王岘镇市场监管所:0943-8266612
四龙镇市场监管所:0943-5908836
水川镇市场监管所:0943-8266630
强湾乡市场监管所:0943-8266590
武川乡市场监管所:0943-8266720
报送年报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经营主体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希望广大经营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