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

来源: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白银区 | 日期:2026-08-21 10:44 | 阅读:

本公告所列白银嘉合兴商贸有限公司等32家企业(见附件),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以上当事人拒不改正且超过责令整改期限较长时间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听证的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企业自收到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权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904号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01室

联系电话:0943-8266338、8266040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xls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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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

来源: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白银区 | 日期:2026-08-21 10:44 | 阅读:

本公告所列白银嘉合兴商贸有限公司等32家企业(见附件),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以上当事人拒不改正且超过责令整改期限较长时间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听证的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企业自收到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权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904号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01室

联系电话:0943-8266338、8266040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xls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