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主体设立登记的听证告知书
来源: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白银区 | 日期:2026-10-27 17:08 | 阅读: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主体设立登记的听证告知书
(白区)市监撤许听告字〔2026〕第01号
企业名称:甘肃书琏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MAKLP2J058;
法定代表人:许书伟;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四龙路街道友好路12号8幢2-02室;
成立日期:2026年9月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货物进出口;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服装服饰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具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于2026年9月8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问题已调查终结,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之规定,构成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设立登记且调查期间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拒不配合调查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之规定,本局拟撤销甘肃书琏贸易有限公司2026年9月8日的公司设立登记,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股东许书伟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并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第四十四条“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之规定,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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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军 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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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