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等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的通 告
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 作者:白银区 | 日期:2026-03-04 16:06 | 阅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冷藏冷冻等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现对在白银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冷藏冷冻等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我区从事冷藏冷冻等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二、备案办理
(一)备案人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具备开展冷藏冷冻等食品贮存业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二)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冷藏冷冻等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开展服务活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信息材料。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自发生变化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信息更新。
(四)已备案的冷藏冷冻等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停止服务的,应当向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备案信息。依法终止,或者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由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备案信息。
(五)冷藏冷冻等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可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相关备案。业务咨询电话:0943-8660502。
三、备案公示
完成备案后,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及时在甘肃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相关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四、重要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等食品的(简称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简称受托方),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等食品。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等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五、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冷藏冷冻等食品的、冷藏冷冻等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冷藏冷冻等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