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172720 | 生成日期: | 2021-08-18 |
文 号: | 关键字: |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对《白银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意见建议的函 | |
所属机构: | 发布机构: | 白银区人民政府 |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对《白银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意见建议的函 | |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8-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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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现将《白银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8月25日(星期三)上午12时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周彩霞 联系电话:8236273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白银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白银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秘密类豁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三)“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包括人事信息、内部工作流程、后勤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七)需要行政机关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 (一)接收 2.接收渠道。各行政机关应将“政府网站申请”“邮寄申请”和“当面提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渠道。 工作人员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出具接收回执,写明接受日期、答复期限。 1.登记要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确认登记,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2.期限计算。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以行政机关签收信函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传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或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申请之日。 (三)补正 2.补正告知: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3.补正结果: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申请信息的,可以和申请人当面沟通或通过电话等方式沟通明确其所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拟办 1.自行办理。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2.协同办理。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3.会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做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六)审核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答复,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审核。 (七)做出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情况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送达 1.直接送达。对直接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经申请人签收确认。 2.邮寄送达。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3.电子送达。行政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4.送达期限。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期限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电子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 (九)存档 1.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互联网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所有依申请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当设立台账记录。 第六条 监督措施。
附件:白银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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