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白银区网约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05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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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相关单位,乡镇街道: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了《白银区网约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4年7月10日12:00前反馈(意见盖章扫描件发至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周晓芸OA,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陈泽华15684818999

附件:白银区网约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

 

 

 

 

 

 

 

 

白银区网约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网约房规范管理,防范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网约房行业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公安机关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办法(试行)》《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约房,是指以经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信息、接受预订,依托电子支付等环节完成交易,以“小时”和“日”为计量单位对不特定人租用的非旅馆业住宿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日租房、短租房、网租房、民宿、景观房、家庭房、自住公寓、酒店式公寓、电竞房等。

第三条  网约房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审慎包容、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多方共治、健康发展的原则,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以下房屋可用于网约房经营:

(一)商业用途的商品房;

(二)将住宅用途的房屋用于网约房经营的,网约房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由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五条  以下房屋不可用于网约房经营:

(一)非商业用途的商品房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二)房屋所有权属不明晰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屋租赁的;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违反规定改变房屋结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用于经营网约房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标准,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网约房装修或者改建时,应当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要求,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网约房经营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和甘肃省公安厅统一提供的身份信息登记系统,对网约房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等信息进行申报,依法履行客户身份查验、信息登记等义务。

第十条  网约房经营者收集、处理相关数据或者个人信息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落实公共卫生要求,科学配置卫生设施,落实环境清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等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危害;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网约房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办理,并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依据:《食品经营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发布未经登记或备案、房屋实际与权属证书记载不符、未使用旅馆业法规所规定名称等情况的房源信息。

 

第三章  审批流程及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房经营的企业、自然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宿服务”。网约房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落实经营场所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

(二)租用他人房屋用于开办网约房还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从事网约房经营的材料;

(三)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四)标明网约房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内部通道、房间等功能区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五)将住宅类房屋用于网约房经营的须提供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材料。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网约房经营者提供的资料,联合相关部门对网约房软硬件设施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消防、卫生、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基本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形成网约房调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网约房调查意见书,对网约房的地址、房间数量、床位数等信息进行审核登记,经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应要求网约房经营者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办理《甘肃特种行业许可证》,指导安装甘肃省公安厅统一提供的身份信息登记系统。

第十九条  区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对网约房开展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商务部门应当指导建立网约房行业协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建立红色物业,促进行业加强自我管理,推进行业征信体系建设,促进网约房多方共治,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用于网约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经营;

(三)发现网约房经营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网约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布房源信息时,同步发布取得的相关证照。

(二)不得有价格欺诈、恶意取消订单、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三)自觉接受政府的数字化监管,使用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和收款码开展经营;

(四)及时登记和查验核实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严格落实住宿旅客信息登记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身份不明、拒绝配合身份核验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应当严格落实公安部“五必须”规定,在发现下列可疑情况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2、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3、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4、其他可疑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房规范经营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能力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对网约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网约房经营违法行为,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及网约房经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地网约房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网约房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并主动开展网约房经营区域内住客引导、车辆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网约房经营者未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未如实登记入住人员姓名、证件类别和号码、开房退房时间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有未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权依法查处;

(二)违法擅自装修、改造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权依法查处;

(三)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或者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等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反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依法查处;

(五)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由应急管理依法查处;

(六)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管依法查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在网约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经营平台公司在我区辖区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查验相关信息的,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查验的住宿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如实登记上传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非法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非法使用以及提供查询相关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民宿)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兴业态,各职能部门要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出现的问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引导为主,慎用处罚条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争取支持配合。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加强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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