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21 生成日期: 2024-09-30
文       号: 白政办发〔2024〕71号 关键字: 事件,应急,突发,医疗,工作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白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白银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白银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30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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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白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白银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白银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19

 

白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

 

1.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白银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重大(II)、较大(III)和一般(IV4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区在内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波及我区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区,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区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及周边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7)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在本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

8)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包括我区在内的全市范围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括我区在内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白银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1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在我区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本行政区域以内。

2)在本行政区域内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41周内在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100);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银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区卫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卫健局、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区纪委监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环卫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红十字会、白银火车站、白银汽车站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2.1.2  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区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区应急局:负责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备案,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及时报道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区发改局:负责制定全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区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采购、储备、调度和运输,保证市场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健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科技局: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品、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建立网络舆情监控机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健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纪委负责对应急物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区交局:协助卫健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区林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进行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环卫局:负责组织城乡生活、建筑、医疗等生产生活垃圾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病媒生物通过垃圾造成次生污染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白银火车站、汽车站: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汽车站和乘坐列车、客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负责列车、客车、车站的消毒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健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健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医疗机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市、区级各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康复医院承担重大职业中毒和烧伤病人救治任务。甘肃省中医院白银分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危重症病人医疗救治任务。白银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承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其他重大非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

2.4.2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主要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提出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意见,收集病人和环境标本,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评估工作。

主要负责对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区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5  应急联动机制

  2.5.1  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责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1对较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区卫健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3对较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4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食物中毒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5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6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5.2  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中央、省、市所驻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区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2.6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辖区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健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卫健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都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区卫健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严重(级)、较重()和一般(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健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级以上各级卫健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区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卫健局报告。

区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级以下卫健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健行政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3.4  网络直报

辖区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报告区疾控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信息报告后,应认真审核,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局、市疾控中心,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网络直报

3.3.5  白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图

 

 



 

 

 

 

 

 

 


 

 


4. 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各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对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即刻成立。下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各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之外各级卫健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健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事件发生时应急反应措施

4.2.1  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区卫健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3)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6)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区卫健局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发布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健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4.2.2  区卫健局

1)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6)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7经区人民政府、上级部门或应急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8)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2)开展患者标本采集,配合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4.2.4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

5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6按照区政府安排,组织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等措施。

7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

8)在卫健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9)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10)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卫健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5  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I级应急反应由国务院和卫健委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II级应急反应由省政府和省卫健委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III级应急反应由市政府及其卫健行政部门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IV级应急反应由区政府及区卫健局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4.4.1 一般(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区政府应急反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要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2卫健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区急预案的建议。

3市级卫健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卫健行政部门的应急准备工作。

4.4.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应急反应:

组织协调指挥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本行政区域内要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人员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和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救治、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检查督导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2市级卫健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市级卫健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卫健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白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白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市级卫健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4.4.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事发地在我市或可能涉及我市,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市、区应急预案,成立市、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市、区卫健行政部门按照省卫健委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4.4 特别重大I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市、区应急预案,成立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市、区卫健行政部门按照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非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准备;要求卫健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服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  现场处理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当地卫健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批准,应急队伍按照省、市、区级顺序依次撤离现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3  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区卫健局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区卫健局提出申请,报市卫健委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卫健委审批。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

5.4  信息通报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或省卫健委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和区卫健局应及时向毗邻县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原因、范围、发病、伤亡人数、以及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5  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健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同级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区卫健局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市卫健委。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政府将组织卫健、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

人社卫健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民政、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  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  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  社会救助与保险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7.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乡()政府和卫健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1  信息保障

按照全区统一规划,由区卫健局负责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方案,建立区、乡()、村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和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加强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承担信息分析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加强信息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加强现有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实现卫健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7.2.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加强紧急医疗急救机构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白银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市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

2)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至少建立1所传染病(病区)科,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察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7.2.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全区基层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部配置1-3名卫生协管员,在区卫生监督所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区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和重大创伤事故、救灾防病等专业队伍。

辖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应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7.4  培训和演练

区卫健局负责区级应急队伍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建立1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白银火车站、汽车站要分别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启用,由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区卫健局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区卫健局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7.6  应急物资储备

卫健、财政部门要根据区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省、市、区3级储备制度。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二院要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区发改局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8  通讯与交通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通讯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9  法律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10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开展精神心理卫生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及区卫健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辖区各医疗机构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8.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如下表)

项目

检测内容

检测方法

检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

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报告机构为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卫生

监测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取得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

疾病与症状监测

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卫健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在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国境卫生检疫监测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全国报告和举报电话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渠道

举报

公众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牵头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白银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不断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白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白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4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级)

11次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确定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大事件(级)

11次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级)

11次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级)

11次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体系

卫健局在区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区卫健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医疗卫生救援协作部门、协作单位主要包括:公安、交警、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发改、科技、铁路、民航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当地驻军及武警部队等。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职责

成立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区卫健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有关股室和市区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市第二人民医院、区疾控中心、区妇幼站、各乡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部署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卫健局卫生应急股、医政股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协助卫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卫健局组建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各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白银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及医院急诊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和伤员转送任务;医疗机构承担伤员院内救治任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专项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5  应急联动机构

各医疗卫生救援协作部门及协作单位,在区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依据其职责和分工,参与或协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健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应急反应,组织应急处理。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前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4.2  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响应

级、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卫健委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卫健委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区卫健局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4.2.1  Ⅰ级、级响应行动

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卫健委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分别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卫健委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白银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区卫健局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分别在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卫健委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2  Ⅲ级响应行动

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市卫健委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区卫健局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卫健委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3  Ⅳ级响应行动

卫健局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3 现场救援与指挥

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区卫健局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临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理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救治、安置、转送伤病人员。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确保安全,防止次事故发生。

4.3.1 现场指挥

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或区卫健局应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在事发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协助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当辖区内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委,由上级卫健委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同时,要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级卫健委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随时接受上级卫生健康委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工作督察和业务指导。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4.3.2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

区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区卫健局报告。

4.3.2.1  场所设置

各级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后,应选择一处距事故中心较近且相对安全、交通便利的地点作为救援营地,设置临时救治场所并用醒目标志标明。

4.3.2.2实施现场抢救

检伤分类:各级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后,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

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死亡4类。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和瞳孔散大。

分类标志: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轻度、中度、重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以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4.3.2.3  现场急救

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要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4.3.2.4  伤病人员转运和途中监护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实施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进行监护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和拒收伤病员。

4.3.3  专业应急救治队伍

卫健局应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协助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或独立完成伤病人员检伤分类;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治、救治;参与病人转送和途中监护;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健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提出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 院内救治

卫健局要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认真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救治情况应及时向区卫健局报告。

4.3.6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区卫健局,在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后,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卫健委,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4.3.7 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和发布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或区卫健局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区卫健局要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卫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区人民政府发布。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3.8 医疗卫生救援响应的升级与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和危害程度若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和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反映,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后,经区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区卫健局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委

5.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卫健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员、经费、物资、信息、交通等各方面保障工作,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1  人力保障

卫健局应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现场调查处理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组等若干专业组),不少于30人。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救治的技能,有进行现场急救的心肺复苏监护仪及抢救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卫健局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并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区卫健局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协作及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或由其协调调配。

5.2  组织保障

5.2.1  急救机构

急救中心以综合医院为骨干、乡镇卫生院为基础、其他医疗机构参与协作的急救网络。

紧急情况下,经区卫健局授权,向市紧急救援中心报告,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医疗急救资源。

5.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区级传染病区定点救治医院设在甘肃省中医院白银分院,市二院设立感染性疾病门诊,以应对突发疫情和传染病人的医疗救治。

5.3  技术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专业组织、学术团体及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

卫健局应掌握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及辖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状况,加强人员培训,并积极推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救治技术。

5.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并依据有关政策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给予经费补助或承担医疗救治费用。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救助或报销。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救治机构支付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各类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5  物资保障

卫健局应科学合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当物资储备不足或难以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需要时,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需求计划,进行及时补充。医疗卫生救援协作部门和协作单位要依据其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运,保证应急物资的及时供给。

5.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其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信息保障

利用电信、网络等现有资源,建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信息平台与网络体系,并由区卫健局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公众参与

卫健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和精神心理卫生干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自救互救,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7.附 则

7.1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

卫健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局牵头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制订,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应当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白银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甘肃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白银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白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

1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县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重大鼠疫疫情(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

11个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1.5.3较大鼠疫疫情(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

11个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

1.5.4一般鼠疫疫情(Ⅳ)

腺鼠疫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区鼠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局,由分管局领导任主任。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成立区鼠疫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卫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卫健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卫健局、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林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红十字会、区爱国卫生运动协调服务中心、白银区武装部等。

指挥部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区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报请市政府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经省卫健行政部门授权发布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委宣传部: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区发改局:将白银区鼠疫控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区交: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农业农村: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疫区猪肉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林: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区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区科技局: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区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区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区爱国卫生运动协调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武装部:负责部队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市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县(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人民政府分管卫健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鼠疫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将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健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9健康教育:开展鼠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预防保健知识。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健局负责全区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鼠疫疫情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鼠疫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鼠疫疫情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鼠疫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卫健行政部门参照市卫健委的职责,设立鼠疫疫情应急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疫情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卫健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区卫健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确定重点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3.2应急处理卫生监督机构

卫健行政执法所在卫健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疫情监测与预警

3.1建立鼠疫监测体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区鼠疫监测方案》,并指导区级医疗机构实施。鼠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甘肃省鼠疫监测方案》和《白银市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卫健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卫健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级为国家卫健委,级为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级为市级卫健行政部门,级为县级卫健行政部门。

3.4.2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重大鼠疫疫情(Ⅱ)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级预警:黄鼠疫源地流行范围≥200k,旱獭疫源地流行范围≥1000k;或局部县()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4.1.1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信息报告

4.2.1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区级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后,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疫情发生区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较大鼠疫疫情(Ⅲ)应急响应

5.2.1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健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5.2.2市级卫健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级卫健行政部门。

5.2.3必要时,市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邀请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和派遣专家协助,指导开展防治工作。

5.2.4疫情处理过程中,市级卫健行政部门根据县级卫健行政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3一般鼠疫疫情(Ⅳ)的应急响应

5.3.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区卫健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区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3.2卫健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级卫健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

5.3.3区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区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 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1卫健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区卫健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健行政部门。

5.4.2市级卫健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区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5毗邻县(区)的应急响应

发生鼠疫疫情的区卫健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健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

6. 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由国家卫健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级)由省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级)由市以上卫健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级)由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予以确认。鼠疫病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进行诊断,首例病例由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确认.

6.2鼠疫应急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由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国家卫健委报告。

较大鼠疫疫情(Ⅲ)由市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省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鼠疫疫情(Ⅳ)由县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市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Ⅱ)、较大鼠疫疫情(Ⅲ)、一般鼠疫疫情()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健委和省、市、县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健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1.1健全鼠疫应急处理领导机构

承担鼠防任务的区政府应成立鼠疫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如有调整要及时上报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白银区未列入)。

7.1.2健全鼠疫应急处理专业队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健全鼠疫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及演练。

7.1.3健全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卫健行政部门确定的鼠疫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应健全鼠疫应急救治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及演练。

7.2 技术保障

7.2.1完善鼠疫监测体系,制订鼠疫监测技术和能力考核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2.2加强鼠疫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2.3加强鼠疫监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鼠疫实验室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鼠疫检验技术和方法。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7.3物资、经费保障

7.3.1物资储备: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的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健全鼠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3.2经费保障:区人民政府将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 奖励与责任

8.1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鼠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鼠疫应急处理工作中致残或殉职人员,由民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8.2责任

对在鼠疫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补助与补偿

鼠疫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9. 附则

9.1预案的制(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牵头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区卫健局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单位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19日印发

关于修订白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白银市白银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修订白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和鼠疫控制等三个应急预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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