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纺织路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区属各单位:
现将《白银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白银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白银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高效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农业生产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白银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白银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银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但涉及农机作业相关的后续处置,本预案可作补充参考。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属地管理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按职责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4.3 预防为主
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宣传与培训,做好事故预测、预防、预警、预报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4 快速反应
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响应、快速处置,有效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1.5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农机事故归入事故灾难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农机事故按照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级:
1.5.1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农机事故。
1.5.2 重大农机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农机事故。
1.5.3 较大农机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农机事故。
1.5.4 一般农机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白银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和区农机中心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应急中心)、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工会、妇联、消防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保险公司及事故发生地乡(镇/纺织路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等。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农机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工作职责
2.2.1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批准启动或解除本预案;指挥事故抢险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物资使用、督促事故调查、展开信息收集、检查善后处理工作、宣布响应终止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进展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制定全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和指导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和演练;审议农机事故处理报告;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修订、完善我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履行应急值守职责;事故接报、受理后应立即按程序向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通知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本预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救援方案;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承办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 现场救援指挥部职责
1.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领导有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等。
2.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或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政府和社会其他部门增援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负责调配事故救援所需的车辆、人员、通讯等;协调有关部门预防群体事件等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及时落实有关部门及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或区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组织事故现场群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组织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工作;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其它工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乡(镇/纺织路街道)主要负责人、专家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决定救援人员的分配、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戒严或交通管制;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联络协调;签发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根据先期到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成立现场工作小组,落实负责人,靠实责任,确保农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现场情况,履行其他未尽事宜。
3.现场工作小组的设立及职责
农机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⑴综合协调组
组成: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地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联络各专业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实时记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接待上级事故调查组,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⑵技术专家组
组成: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提供的应急救援现场的各项数据、指标和事故的种类、事故源等,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向指挥部报告。对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进行分析研究和事态评估。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参与现场指挥。
⑶其他专业队伍和救援组
①抢险救援组
组成: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农业农村局、武警、专业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事故单位等涉及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指挥部下达的施救方案;营救、搜救、疏散人员;排险、灭火、消除危害源;封闭、控险、洗消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②新闻报道组
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政府信息中心、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故及救灾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负责接待省市区内外记者。
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组
组成: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事故发生地卫生院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救治、护理、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④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组成:由区民政局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疏散(强制疏散)、安置、安抚现场群众,保障被疏散和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等。
⑤治安警戒交通保障组
组成: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交警、武警、事故发生地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重点目标的警戒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负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⑥应急通信组
组成:由区电信公司牵头,移动、联通等专业通信队伍和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⑦环境监测组
组成:由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牵头,消防及事故发生地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气象依托市气象局)的提供,为技术组提供现场各项数据、指标。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⑧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组成:由区发改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故发生地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管理救援食品、药品、临时安置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⑨生活保障组
组成:由事故发生地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为应急人员提供食宿生活保障等。
⑩社会动员组
组成: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工会、区妇联、事故发生地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动员、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参与辅助性工作,稳定民心。
⑪调查与评估组
组成: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区纪委、区检察院、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会、事故发生地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确定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⑫善后工作组
组成:由区政府牵头,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会、事故发生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事故单位、保险公司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
主要职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发放应急款物;处理遇难者遗体;办理理赔、救助捐赠等善后工作。
⑬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专业救援队伍:由白银区应急救援大队和志愿救援大队组成,主要负责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发挥第一时间投入的作用,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志愿者队伍:主要从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村民小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后备队伍:由驻辖区武警、预备役部队组成。后备队伍的调动、行动由区应急指挥部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按照上级应急机构、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工作。
事故发生地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急相关工作,服从上级安排,及时协调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医疗、消防、应急物资等资源。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机中心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农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无牌证行驶、无证驾驶、农业机械违法载人等重大隐患进行专项和常态化治理,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解决。
3.2 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组织区农机中心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本地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研究应对方案,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宣传车、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故可能发生时段、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名称等。
3.3 应急值守
区农机中心应向社会公布全省农机事故报警救助电话。甘肃省农机监理总站事故报警电话:0931-4518007、4518012(传真)。市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电话:0943—6925020。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电话:0943-8314455。区农机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网络,专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并实行领导轮流带班。
3.4 信息报送
区农机中心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其他灾害等重要信息,报送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预测、预警建议。
4 事故报告制度
4.1 一般农机事故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钉钉、传真等形式报告区农机中心,15分钟内电话反馈,30分钟内书面上报。
4.2 较大农机事故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自得知发生事故起,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4.3 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应自接到事故报告起,事故发生机构应在12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4.4 事故报告内容与处理
农机事故发生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机中心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拍照标明事故发生时设备和人员的位置。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机中心或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机中心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机中心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1.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
2.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农业机械类型、牌证号、装载物品等情况;
5.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接到报案后,区农业农村局立即指派区农机中心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迅速赶赴现场核实,确认属农机事故的,填报《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单》,并立即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和应急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级别
按照《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机事故应急响应分为部、省、市、区四级。发生农机事故后,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伤亡损失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确定事故级别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当农机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恶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预警并提升响应级别。
5.2 响应启动
5.2.1 Ⅳ级响应
核定为一般农机事故,由区农业农村局报区政府启动IV级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
5.2.2 Ⅲ级响应
核定为较大农机事故,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展开现场救援的同时应该报请启动上级应急预案。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启动Ⅲ级响应并成立市级农机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辖区有关部门全力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5.2.3 Ⅱ级响应
核定为重大农机事故,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展开现场救援的同时,应该报请启动上级应急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启动II级响应并成立省级农机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省、市、区有关部门全力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5.2.4 I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展开现场救援的同时,应该报请启动上级应急预案,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响应。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6 应急处置措施
6.1 现场救援
事故发生后,区农业农村局与相关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应急管理、公安、交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事故发生地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等部门开展抢险救援。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协调事故救助,指导核查、评估、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援抢险款物;公安、交运部门负责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控制肇事者等相关人员;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援,解救被困人员,控制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地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对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援,配合派出所民警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设置警戒区域,疏散围观群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干扰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周边的交通进行疏导,确保救援车辆和人员能够顺利通行等。
6.2 现场保护与勘查
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后,设置警示标志,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避免无关人员进入;维护事故现场治安、保护群众安全。区农机中心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绘制现场图,拍摄照片、视频,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6.3 人员安抚
组织协调做好事故现场群众、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6.4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时,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事故信息(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中心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6.5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应急救援、勘察调查等工作基本结束,对现场遗留物的清点、造册、处理以及对遗体和农机具妥善转移处理完成,事故隐患全部消除后,现场复检无误后即可拆除现场,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事故调查
一般农机事故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机中心组织调查;较大及以上农机事故按照上级要求,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调查取证,做出事故责任认定,需进入司法程序的,依法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2.调查组职责
⑴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勘查、遗留物品的登记与托管、机具技术状况鉴定、机具损失鉴定;
⑵调查事故当事人,收集证据,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及性质。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⑶划分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⑷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2 事故认定
1.认定依据
区农机中心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2.证据审查
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
⑴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核实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⑵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⑶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⑷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3.责任划分
农机中心应当依据以下情况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⑴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⑵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⑶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⑷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农机中心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除以上内容,其他事故情况可参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本预案7.2章节为该条例事故认定节选重点内容。
7.3 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伤亡人员赔偿、家属安抚、受损财产理赔等,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和理赔工作。
7.4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救援指挥部和各应急救援队伍之间通信畅通。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检查。
8.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区农机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医疗队伍、乡(镇/纺织路街道)人民政府等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3 物资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如抢险救援设备、医疗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物资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8.4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将农机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救援物资采购、设备维护、队伍培训、事故调查等费用支出。
8.5 技术保障
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等合作,开展农机事故预防、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
9 宣传、培训与演练
9.1 宣传教育
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的技能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9.2 培训
定期组织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农机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业务水平。
9.3 演练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和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的有关安排,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进行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是指导全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公布,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根据白银区实际情况和农机事故发展趋势,不断修订完善,增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的时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鼓励农业机械拥有量较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大户,农机作业量大的工程项目,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4.根据本预案,要建立健全配套的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制度。并根据国务院应急办《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
5.预案每三年定期修订,预案更新、维护应随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门职责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
10.2 预案衔接
上级衔接预案为《白银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0.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信息,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白银区农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0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白银区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
2.农业机械事故快速报表
3.白银区农机中心指挥部位置
附件1
白银区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区长
副 指 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农机中心主任
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应急中心)、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工会、妇联、消防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纺织路街道)等。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农机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专家名单:根据事故发生特点,在白银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资源库邀请。
省、市、区农机事故应急值守及相关成员单位电话
省农机监理总站:0931—4518007、4518012(工作日)
0931—4518000(节假日)
市农业农村局:0943—8312338
市农机监理所:0943—6925102、6925023(工作日)
0943—6925020(节假日)
区农业农村局:0943-8318312(工作日)
应急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按职务依次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农业机械事故快速报表
肇事单位 |
| 肇事人姓名 |
| 肇事人性别 |
|
肇事人年龄 |
| 肇事人住址及身份证号码 |
|
发证机构及 准驾机型 |
| 驾驶证号及审验情况 |
|
农业机械机型品牌型号 |
| 农业机械号牌及检验情况 |
|
注册登记时间及发证机构 |
| 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死亡人数(人) |
|
受伤人数(人) |
| 直接经济损失 |
|
事故简况 |
|
初步原因分析 |
|
现场处置、救援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 |
|
填报人 |
| 单位负责人 |
|
报出时间 |
|
附件3
白银区农机中心指挥部位置

关于对《白银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