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2-00001 | 生成日期: | 2022-08-12 |
文 号: | 白政办发〔2022〕103号 | 关键字: | 安全,矿山,企业,责任,生产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区矿山领域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8-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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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白银区矿山领域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白银区矿山领域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为认真汲取景泰县“7·2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整治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动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非煤矿山安全集中整治等各项工作落细落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三十五条、市委市政府四十三条、区委区政府四十五措施要求,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目标,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集中排查专项整治为抓手,深入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精准施策、狠抓落实,以全面整改的实效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二、整改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辖区、本行业、本企业整改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牵头推动整改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做到动真格、用真招、见真效。 (二)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处置。针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检查反馈问题、省市检查反馈问题以及当前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督办落实,整改销号。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对需要分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抓紧整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按照整改方案持续发力推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坚持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坚持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与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深入开展“一矿一组一档”拉网式排查整治、矿山安全集中排查专项整治等重点任务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全方位提高安全治理能力。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切实把整改成果运用好、巩固好,以反馈问题整改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整治范围 全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48家)。 四、主要措施 (一)真抓实促,彻底整治安全隐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执法与整治相结合,以乡镇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对省安委办四不两直检查7家非煤矿山反馈的176条问题隐患,分级分类建立隐患台账,逐条落实责任、逐条整治销号。 1.成立工作专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矿山企业要分别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制定落实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细化完善工作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任务,由非煤矿山“一矿一组一档”工作专班负责督促落实,确保按标准、按时限、按要求整改到位。 2.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对矿山综合整治中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立案调查,进行挂牌督办,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依法进行处理,并督促指导相关企业细化整改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对未按整改时限完成整治的非煤矿山一律关停,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委办、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有关企业) 3.依法处理一般事故隐患。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梳理,对未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但涉嫌违法违规的,一律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处罚。实行问责制度,要对相关企业以及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同时给予处罚。对即知即改的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所有问题隐患整改结束后,区安委办组织专家督查检查、验收复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有关企业) (二)严查细核,严格复工复产验收 1.细化工作标准。制定安全检查及复工复产验收标准,明确矿山企业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的检查内容;依据《非煤矿山企业重点执法检查表》,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制定复工复产基本条件,明确不予复工复产的否决事项。(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 2.严格验收程序。严格按照复工必查、复产必验的要求,企业自查合格后提出申请,区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区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根据矿山验收的相关要求,组织人员现场核查,确保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经得起检验。(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白银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企业) 3.严守基本要求。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验收程序,绝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绝不能简化程序、一哄而上,所有验收资料要存档备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白银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举一反三,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1.全面排查整治。按照“企业自查、区级部门检查与市级督查同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区政府成立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专班,抽调专家参与,制定工作方案,在严格培训的前提下,与企业自查同步开展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区安委办从省、市、区专家库及省属国有企业聘请专家,由区安委办牵头,各乡镇、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配合,依照安全检查标准,组织对所有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等逐矿开展安全检查,逐矿形成检查报告,逐矿给出检查结论,全部工作必须于8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白银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企业) 2.开展隐患问题“清零”行动。各矿山企业和市区监管部门要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排查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对今年以来矿山企业自查和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出的隐患问题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起底销号、闭环“清零”。市区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全面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自查整改工作8月20日前完成,督导检查必须于8月2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尾矿库,以安委办名义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矿山监察等部门,逐库开展汛期尾矿库安全督导,全面排查整治防排洪系统、坝体、库区及周边等风险隐患,全面提升防汛度汛能力。(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白银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企业) 3.开展外包项目“两个自查”。由矿山企业发包单位直接组织,开展发包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自查和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安全检验检测、安全服务咨询等承包机构条件核查。“两个自查”必须于8月10日全面完成,并分别形成经发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报区安委办备查。主体责任落实自查出的问题8月10日前要制定整改方案,8月20日前全部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区安委办。对核查符合条件的承包机构,要将相关信息如实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承包机构,8月25日前要一律清退完毕。(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白银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企业) 4.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管理专项整治。聚焦露天矿山边坡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重点,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调整治理,并严厉处罚;发现存在采剥失调仍冒险蛮干的,“半边山、一面墙”、台阶超高过窄、边坡角超过设计值、边坡稳定性评价及监测不符合规定的,必须于8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改,8月10日前市、区监管部门完成督查检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有关企业) 5.逐矿进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各矿山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检,查漏补缺,重点对非煤地下矿山采空区、长期停建矿山(井)等进行普查,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非煤地下矿山企业采空区及周边老窑、水文地质、地压、火灾等方面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有关企业) 6.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严厉打击《白银市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方案》确定的26项矿山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和曝光、惩治、通报、取缔、关闭“五个一批”措施。全面整治违法违规违章问题,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白银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式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要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总边坡角、排土挡石坝、安全车挡要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等标准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技术规范》(AQ2013)等标准,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持通风系统可靠运行,严禁以自然通风代替机械通风,要对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完善通风系统。尾矿库要严格按照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不得擅自加高坝体、扩大库容;尾矿堆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进行回采利用的尾矿库应当在设计回采期内完成所有尾矿回采并销号。(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白银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源头管控,落实安全生产准入标准 1.严格复工复产标准。对“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者不能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矿山职工培训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隐蔽治灾因素普查不清,未全面排查隐患或者未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通风、排水、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露天矿山边坡管理不到位的;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内部股东间有严重矛盾纠纷,长期未化解的;企业与其他利益方有较大纠纷的,实行复产复工“一票否决”,不得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白银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彻底解决顽症痼疾。对服务年限低于3年的建设矿井;年度实际矿产量连续两年低于核定产能70%的;经安全整治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不足,无法完成建设工程或长期建设不能竣工验收的;长期停产停工或短期复工无望的非煤矿山,一律由自然资源部门列入整合方案进行处置。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暂扣证照;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非煤矿山,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在市区两级电视台滚动曝光,对其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并移交司法机关。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继续进行生产,依法应当关闭的,要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白银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安全有序确定产能。对工作面个数、台阶高度、平台宽度以及边坡角度等参数逐项核实,严格核实安全条件审查,科学合理确定产能,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提升产能、违规组织“三超”生产作业等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矿山灾害治理到位。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治理,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而未开采保护层的责令停止作业;开采保护层时,没有按规定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的责令限期改正;参数造假、假打钻、假抽采、假计量、假检验、假评判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专业防治水技术人员、专用探水钻机、专业探水队伍;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发现有透水征兆时,立即撤人)防治水措施,推动老空水防治实现“查全、探清、放净、验准”。(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有关企业) 5.严禁转包分包外包工程。严格落实省应急厅《加强矿山企业外包施工队伍管理的意见》规定,矿山企业严禁违规发包分包工程,施工单位严禁违规挂靠施工资质,拟关闭矿井严禁以回撤名义擅自组织生产或将回撤工程委托发包给无资质企业,矿山企业或者控股企业严禁通过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白银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企业) 6.从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从严许可,重新核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爆破作业等单位资质资格,严格执行发放、领取、使用、清退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白银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有关企业) 7.严格重要作业活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要求,调查清楚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相关的老采空区情况并防治到位,在动火作业现场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所有巷道、采场和硐室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严禁擅自回采或者毁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生产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责任单位:白银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有关企业) (五)科技引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1.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推动非煤矿山自动化改造,推动高风险矿井采用自动化开采,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有关企业) 2.加大在线预警监测系统建设。强制推行“电子封条”建设,在地下矿山所有井口、调度室、车辆出入口等关键地点安装摄像机、图像分析终端等设备,利用智能化视频识别等技术,实时监测分析矿井出入井人员、人数变化及矿井生产作业状态等情况,及时发现矿井异常动态,自动生成、推送报警信息,实现全天候远程监测。加大露天矿山边坡管理,推行在线监测系统;非煤露天矿山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于10月底前完成。“头顶库”在线监测系统8月底前实现联网,其余尾矿库11月底前全部实现联网。(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六)转变思想,提高办矿能力水平 1.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矿山企业所有层级安全职责进行重新梳理,科学合理分级定岗,明确从企业控股人、负责人到一线员工全员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规程规范,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重点打击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责任层层下移、设置追责“防火墙”、外包工程项目一包了之、不履行主体责任等问题;督促逐矿配置完整规范的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和操作团队,切实把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和每一位操作人员,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白银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企业) 2.分层开展企业全员轮训。针对岗位职责模糊、安全意识淡薄、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督促所有矿山企业针对各自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分层次进行全员培训。充实区级专家库,一个县区一个团队,对安全管理逐矿把脉会诊,全方位培训、全过程指导,全面提升矿山企业“关键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对教育培训走形式、走过场的企业,一律停产再培训。(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3.加强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开展矿山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将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对培训对象分层级、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和课时设定,杜绝“一刀切”“上下一般粗”现象,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4.加强警示教育和法治教育。对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等关键少数,由属地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法规、强管理活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安全三问”和主体责任落实靠实;把全市今年以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拍成警示片,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切实做到以案为戒、以案示警、以案促改;集体观看国内重特大事故警示教育片或编印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选编,引起警觉警醒,提高敬法、守法意识和主动性,8月31日前完成。对总工程师等技术管理人员,选取国内、省内典型矿山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暴露出的原因和问题进行集中解读,推动举一反三排查风险隐患,避免同类事故在企业发生,8月20日前完成。对安全分管负责人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通过警示谈话、通报事故案例、讲解“刑安”衔接法律知识等方式进行警示,达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的目的,8月20日前完成。对班组长和一线职工通过现身说法、以案说法、家庭感化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遵章守规能力,8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七)提高站位,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1.进一步提升能力水平。成立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部门的矿山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专班,从8月份开始到10月底,集中利用3个月时间,开展干部能力作风水平大提升行动,大力整治各级各部门不敢监管、不会监管、不善监管等问题,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到位、监管不严格、整改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以“零容忍”的态度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办、区政府办督查专员、区应急管理局) 2.强化安全联系包保。对全区所有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完善和落实政府、部门和上级企业领导联系包保制度,确保每一个包保对象形成一名政府领导、一名相关部门领导、一名上级企业领导和至少2名直接监管人员构成的“四位一体”联系包保团队,并形成长效机制,压紧压实监管责任。区政府领导每季度至少对包保矿山开展1次督促指导和风险研判;区级矿山安全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领导每两月至少对包保矿山开展1次监督检查;直接监管人员每月至少对包保矿开展1次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政府办、白银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安全大排查发现存在蓄意包裹传感器、监控数据过滤造假、人为切断监控系统电源、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仅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从严从重处罚,该罚款的要坚决罚款,该撤职的要坚决撤职,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还要加大对上级公司及相关涉事单位的约谈曝光力度,特别对监控数据过滤造假问题,要发现一起、严惩一起、曝光一起,既要追究矿山企业的责任,也要追究帮助造假单位的责任。(责任单位:白银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用好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电子封条、用电量监测数据等,常态化开展远程检查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的,要盯住不放,追查到底,无论是高值超限等“真报警”,还是断电、故障等“误报警”,都要从严查处。强化突击夜查、明查暗访、节假日双休日抽查等,严厉查处隐瞒作业地点、不带定位卡、以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等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发动内部职工进行举报,对发现的线索,要第一时间组织现场核查,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不能怕麻烦、敷衍应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责任单位:白银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街道、区政府相关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矿山安全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层层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区政府成立全区矿山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推进矿山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矿山企业要加强组织保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及时研究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中出现的问题,抓好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能和方案要求,成立相应领导机制,制定细化工作方案,采取超常措施、超常手段、超常力度,挂图作战,清单化、项目化、专班化推进治理工作。 (四)强化协同共治。各乡镇街道、区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上下一条线,左右连成片,上下联动,左右配合,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任务,既要各司其职,更要相互协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全面提高整治效能,共同推进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 (五)严格问效问责。区政府适时组织人员开展督导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点对点方式,对标工作方案,逐问题、逐隐患、逐事项,进行检查督导、跟踪问效,及时通报各乡镇、街道、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对治理不到位、工作任务不落实、发生事故的乡镇,进行通报、警示、约谈,直至倒查追责。 请各乡镇街道、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将本县区、本行业和本辖区的整改方案于8月8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作总结。
附 件:白银区矿山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附 件:
白银区矿山领域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张 莉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刘耀伟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成 员:魏军邦 区发改局局长 罗继安 区工信局局长 罗继刚 区住建局局长 张维峰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德信 区卫健局局长 王 川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石福鹏 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局长 麻晓东 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局长 余晓宝 王岘镇人民政府镇长 苏 强 水川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肖阳 强湾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巨辉 区人社局副局长 李宝平 白银公安分局副局长 耿志伟 白银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王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明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开展矿山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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