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1970-172807 生成日期: 2018-03-30
文       号: 白政发〔2018〕34号 关键字: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公告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白银区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公告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3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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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区直各部门,中央、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全区水源地保护工作,保障水源地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银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的饮用水源地包括全区城市饮用水源地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二、保护区划分

白银区饮用水源地包括2处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武川水库、动力公司备用水源)和4处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四龙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桦皮川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顾家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武川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

1.武川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武川水库正常水位线(高程1929.9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武川水库正常水位线(高程1929.9米)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面积2.7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范围:黑武分干渠从一级保护区边界至上游4.937公里的水域(水渠满水位宽度1.5米)和水渠向两岸纵深50米的陆域,及武川水库周边至分水岭的整个集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面积8.07平方公里。

2.动力公司备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河道向两岸纵深50米陆域,面积0.275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延伸8600米,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向下延伸200米的河道水域,河道向两岸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面积20.1平方公里。

3.四龙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桦皮川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顾家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均为:水域:长度自取水口向上游1000m处至取水口下游100m之间的河道,纵深为左岸至河流中泓线;陆域:长度对应一级保护区的水域长度,纵深为左岸岸线至50米处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范围均为:水域:由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向上游延伸2000m,向下游延伸200m处的整个河道;陆域:长度对应二级保护区的水域长度,纵深为河流两侧一级阶地处。

4.武川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陆域:水域边界以上200m范围;二级保护区范围:为整个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流域的集水区域。

三、保护区要求

1.一级保护区内

保护区内不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关闭或迁出;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2.二级保护区内

2.1点源整治:保护区内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保护区内无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保护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

2.2非点源控制:保护区内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保护区水域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 1000 人的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 1000 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                

2.3流动源管理:保护区内无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无水上加油站;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健全;保护区内有道路、桥梁穿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及其他穿越保护区的流动源,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等设备实时监控。                     

四、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943-8227782。

特此公告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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